夫或妻一方负债后,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离婚后,一方因债务被起诉,法院能否撤销一方将房产个人份额无偿赠与孩子的行为?
案情简介
在2020年3月和10月,李大多次向王某借款,然而并未完全偿还。因此,王某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在2021年3月,法院查封了李大与他的妻子孙某共有的A房产,该房产登记在李大名下。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李大偿还王某34万元。然而,李大并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责任,于是王某无奈地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王某得知在2020年12月,李大与孙某已经在平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他们约定A房产归儿子李小所有,而该房产剩余的贷款以及其他所有债务均由李大承担,他们之间并无共同的债权。
然而,在2023年7月,王某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她将李大、孙某、李小诉至法院,要求判定李大、孙某将A房产赠与李小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经过评估,涉案的A房产价值为72万元。最终,平邑法院判决撤销李大将涉案的A房产房款的36万元(72万元的50%)无偿赠与李小的行为。该案件现已生效并得到执行。
这个案例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情况。同时,它也展示了债权人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以及行使撤销权等措施。尽管李大与孙某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由于债务仍然存在,他们的财产分割行为仍然可能被债权人撤销。因此,我们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王某声称,他在2022年8月的执行局谈话笔录之后便知道了A房产被无偿赠与李小的情况,并随即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并未超过除斥期间。
根据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原意,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信用交易体系。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之累,当债权人撤销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房屋买受人时,它也可以及于李大将涉案房屋购房款个人部分无偿转让的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李大将案涉楼房房款的36万元(72万元×50%)无偿赠与李小的行为应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在负债后,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该行为是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因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如果该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如果夫妻负债的金额小于或等于房产的价值,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并要求法院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拍卖等措施以偿还债务。但是,如果夫妻负债的金额大于房产的价值,债权人只能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并对剩余债务申请强制执行,不能要求将房产变卖后将全部价款用于偿还债务。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撤销权的行使将会变得更加困难。因为房产已经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受赠子女的个人财产。债权人只有在证明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才能行使撤销权。
总之,夫妻一方在负债后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并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并对剩余债务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如果房产已经过户到受赠子女名下,需要证明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行使撤销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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