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王某个人名下的一处房产。王某的妻子李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房屋系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所负债务系个人债务,要求确认法院对执行标的房屋享有50%共有份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02法院审理
经过法院的详细调查和审理,我们了解到以下事实。在2017年,被执行人王某从案外人张某处购买了一处房产,当时的交易价格为60余万元。王某的父亲在当时支付了32万元给张某作为购房款项。此后,在2019年,王某与李某结为夫妻。
然后在2020年,王某的父亲又向张某支付了13万元的购房款。在这一年,王某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使得案涉房产得以正式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并且被视为他单独所有的财产。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了以下因素。首先,案涉房产在王某与李某结婚前,就已经由王某一方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这一点是很明确的。其次,虽然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是在结婚后办理的,但是该房产并未被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而是明确地登记在王某单独的名下,这表明李某对此是早已知情的,但她并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最后,王某在婚后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这一行为可以视为她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也即是对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确认。
综合上述所有情况,可以得出结论:案涉房产应被视为王某婚前个人购买,并在婚后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因此,这不应被确认为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异议人李某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03法官说法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这个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影响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付款首付并按揭贷款的婚后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婚前买房,婚后办证,这个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夫妻之间有争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房产的最终归属。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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