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否索要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1993年6月,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子一女。然而,由于感情不和,张某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他们的子女一直跟随李某在老家生活,并由李某独自抚养长大。
现在,张某以长时间分居导致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他认为,这么多年来,张某没有尽到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责任,而他则承担了照顾家庭和孩子的全部义务。因此,李某要求张某向他支付25万元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法院在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关于婚姻关系,原告和被告自2009年10月分居至今,双方均无再有共同生活的意向,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被告李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因此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被告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原告张某离家时,婚生子女年龄较小,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李某独自抚养成人。十余年的时间里,李某为抚养孩子、照顾家庭付出了较多心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主张张某支付经济补偿是合理合法的,且考虑到双方分居时间及各自收入情况,以及参考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酌定原告张某给付被告李某经济补偿10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经济困难,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判决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在妻子离家十余年的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妻子没有履行家庭义务,而丈夫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因此,法院可能会判决妻子应当给予丈夫一定的经济补偿。
补偿的金额会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情况、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情况、妻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妻子的经济状况较好,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妻子给予丈夫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妻子的经济状况较差,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妻子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客服电话
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