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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夫妻一方提供担保,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2023-12-11

裁判规则

1. 为配偶借款提供保证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某诉胡某某、万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22)赣0123民初71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20期

2. 保证人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所获金钱利益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诉王某、吴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1.保证人配偶明知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债务但并未阻止,不构成保证人配偶对该保证债务承担责任的同意。2.保证人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所获金钱利益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18)沪02民终1145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第11辑(总第153辑)

3. 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之债——姚某诉云鑫置业公司、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之债。在执行过程中,应妥善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处不动产,在财产处于抵押、查封情形之下,不能简单强调执行效率,必要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逐一分割,确保配偶的合法权益。

案号:(2017)浙08民终107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5期

4. 夫妻大额金融借款担保之债应注意核实是否为担保人配偶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与广州某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某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

案例要旨:在金融借款业务领域中,担保人所负担保之债往往金额巨大,且显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担保人配偶为大额金融借款作担保,共同签字的,为共同债务,须承担担保责任。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采取调取证据、鉴定、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证签字的真实性,以确定大额金融借款担保之债是否为担保人配偶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切实维护担保人配偶一方,尤其是不参与配偶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妇女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涉夫妻共同债务类典型案例

5. 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未获另一方追认的无法证明抵押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小敏诉小卢、小王、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并假冒另一方对抵押担保合同进行追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另一方具有就系争房屋设立抵押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相关担保条款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3月17日

6.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负债务应综合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来判断——杨某诉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应综合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来确定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0日

司法观点

一、一方对外保证之债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夫妻关系中,一方对外保证之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那么该债务很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买房屋、车辆等大件物品;二是该债务是为获取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利益而产生的,如一方为获得另一方的财产而进行的保证。

其次,如果该债务是在未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的情况下,一方单独对外的保证之债,那么该债务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该保证之债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的,且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如果该保证之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是该保证之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并未使夫妻共同获益,那么该债务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债务的性质和用途、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1.保证债务的立法定位

保证债务是指保证人以其财产或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既可以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提供人的担保。

保证债务的立法定位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在保证债务的立法中,应当明确保证债务的性质、法律关系、责任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以实现公平、公正、合理的法律效果。

在保证债务的立法中,还应当注重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以保证保证债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应当注重法律的执行和监督,防止出现滥用保证债务或者损害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2.保证债务的学理定位

保证债务的学理定位主要涉及保证债务的特殊性质和认定标准。

首先,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保证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其发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债务。因此,保证债务的效力受到主债务的影响,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也受到主债务的影响。

其次,保证债务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在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而债权人并不承担任何义务。同时,保证人也不享有对债权人的请求权,只能通过向债务人追偿来弥补其承担的保证责任。

最后,保证债务还具有补充性。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是主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其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的。因此,保证债务的作用是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为债权人提供额外的保障。

在认定保证债务是否成立时,需要综合考虑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内容、形式和法律规定等因素。同时,还需要注意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关系、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和保证合同的效力等问题。

二、夫妻一方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性质的认定

第一,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个人保证多为无偿保证,保证人既没有从债权人处获得利益,也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对价,其提供保证未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有关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阻却了保证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联系。因此,夫妻一方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对第三人清偿的责任,是以个人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涉及夫妻或家庭利益,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一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通过担保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利率为月息2%,保证人的收益为0.5%,该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与之对应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作为夫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摘自江必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与实务讲座》(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898页)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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