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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夫妻共同投资的公司和丈夫借款会获得法院支持吗

2024-01-08

编者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投资的公司和丈夫作为借款人向他人借款,约定该借款用于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后因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将该夫妻及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双方共同投资的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双方共同投资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应认定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且借款发生后,夫妻另一方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应认定该方对借款事实明知或者予以追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邓女士为夫妻关系,同为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2013年6月4日,王先生与李先生、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云南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三方共同向王先生借款,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8月4日。

当天,王先生还与三方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根据该合同,李先生、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云南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对上述《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至借款本金利息清偿之日止。

随后,王先生因无法收回欠款,将李先生、邓女士、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归还所欠款项。此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李先生和邓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也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一判决充分说明了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3、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针对王某要求邓某英承担责任的主张,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如果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这笔借款确实被用于李某和邓某英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然而,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这笔借款的用途并不足以证明与邓某英有关。因此,对于王某主张由李某和邓某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法院经过审理后决定不予支持。

这一判决结果再次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原则,即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能被简单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提醒了债权人在借款时应当更加谨慎,确保借款用途明确且合法。

二审判决

在二审的审理中,案件的焦点集中在邓某英是否应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案涉借款的主体是李某和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而邓某英并未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签字。但考虑到李某与邓某英为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判断邓某英是否应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判断这笔借款是否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在借款后进行了追认等行为,那么这笔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如果债务虽然由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但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与李某、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仅限用于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而邓某英作为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该笔借款用于公司的流动资金,应当被视为用于李某和邓某英夫妻的共同生产经营。此外,在借款发生后,邓某英还以其所持有的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为这笔借款办理了股权质押。虽然双方对于借款本金存在争议,但对于该股权质押是用于担保案涉借款这一点并无争议。因此,可以认为邓某英对于借款事实是明知或事后予以了追认。

综合以上考虑,案涉借款应被认定为邓某英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邓某英应对欠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原则,也提醒了债权人在借款时应当更加谨慎,确保借款用途明确且合法。

再审判决

在关于邓某英是否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讨论中,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解释的第一条,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在借款后进行了追认等行为,那么这笔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参与或者事后认可的重要性。

而第三条则指出,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这笔债务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回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这笔借款仅限用于借款人李某和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流动资金使用。而邓某英作为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5%的股份,这笔借款显然是用于公司的流动资金,也就是用于李某和邓某英夫妻的共同生产经营。

更加关键的是,借款发生后,邓某英以其所持的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为这笔借款办理了股权质押。这一行为可以被看作是邓某英对借款事实的明知或事后的追认。

综合以上考虑,案涉借款应被认定为邓某英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邓某英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也提醒了债权人在借款时应当更加谨慎,确保借款用途明确且合法。

4、法官说法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投资的公司和丈夫作为借款人向他人借款,约定该借款用于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如果未按时还款,出借人有权将夫妻及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借款确实用于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且夫妻双方都知情并同意,那么夫妻和公司都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为夫妻共同投资的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该借款并未用于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或者只有丈夫一个人知情和同意,那么妻子可以提出抗辩,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判决。

总之,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问题上,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如果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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