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期,中国信托业协会与中国慈善联合会联合发布《2023年度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慈善信托总体持续向好发展。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国慈善信托累计备案数量达1655单,累计备案规模为65.20亿元。其中,2023年新增备案454单,比2022年多增62单;新增备案规模12.77亿元,较2022年增加1.37亿元。
可见,慈善信托已成为开展慈善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那么其相较于设立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或者直接捐赠给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到底具有哪些优势和特点,限制又在哪里?在《慈善法》修改后,慈善信托又会有怎样的变化或趋势呢?
一、慈善信托设立便捷
相较于成立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慈善信托在设立上更为简便,无需进行法人登记,从而避免了法人登记审批所需的冗长时程,降低了审批流程中的不确定性。慈善信托的设立主要包括起草、签署信托文件,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完成备案这两个关键步骤。在实践中,成立一个慈善组织常常需要耗费数个月甚至数年的时间进行准备和申请,而慈善信托的设立可能仅需一两个星期的时间便能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慈善法》有所修改,但慈善信托设立便捷的这一优势并不会受到影响。
二、慈善信托运营成本更低
成立并运营一家慈善组织,由于其作为独立法人的身份,需要承担办公场地、专职工作人员等固定成本,这无疑提高了慈善组织运营的门槛。然而,慈善信托则不同,它并非独立法人,其运营可以依赖于受托人,无需独立的办公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慈善信托的主要运营成本仅为管理费,甚至有些受托人愿意免费承担这部分费用。因此,一般而言,慈善信托的运营成本要低于独立的慈善组织法人。
即使《慈善法》进行了修改,慈善信托运营成本较低的优势依然保持不变。
三、慈善信托一般具有更强的保值增值能力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通常可以由信托公司担任,这些信托公司通常拥有比慈善组织更为丰富的保值增值投资项目和渠道。因此,对于那些希望捐赠大额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的爱心人士来说,选择慈善信托通常更有利于实现慈善资金的长期增值。
尽管《慈善法》有所修改,但这并不会影响慈善信托在保值增值方面的优势。这意味着,无论法律环境如何变化,慈善信托依然是一种高效、可靠的慈善资金增值工具。
四、慈善信托的财产独立性可以依法对抗外部债务风险
慈善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特性尤为突出。这意味着慈善信托的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是明确区分的。即便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去世或终止,其信托财产也不会被视为遗产或清算财产。同样,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也是独立的,受托人的去世或终止并不会导致信托财产成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因此,依法设立的慈善信托通常能够有效抵御来自委托人和受托人外部的债务风险。
尽管《慈善法》有所修改,但这一修改并不会对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特征产生任何影响。这一特性确保了慈善信托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使得捐赠者的意愿能够得以实现,并为受益人带来长期的帮助和支持。
五、当前慈善信托尚没有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要求,更有利于实现“永续”开展慈善活动
在《慈善法》的最新修订中,第六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联合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定。”不过,从现状来看,包括在此标准出台之前,慈善信托尚未有明确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具体标准。这意味着,当爱心企业或个人向慈善信托注入资金后,目前慈善信托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是相对灵活的。
即便未来针对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得以出台,考虑到我国当前对于无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所设定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要求,即根据其上年末净资产的6%至8%作为下限。因此,我们有理由乐观预测,慈善信托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标准很可能不会高于这一范围。这对于那些能够实现较高保值增值的慈善信托而言,意味着它们有可能实现长期的、可持续的慈善活动。
六、慈善信托的受益对象可以不受业务范围的限制
当爱心企业或个人选择捐赠资金给特定的慈善组织时,这些资金的用途将受到该慈善组织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举个例子,如果一个慈善组织的主要业务领域是儿童保护,那么这些资金就很难被用于扶助老年人的公益项目。然而,与慈善组织不同,慈善信托在资金用途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根据慈善相关法规,慈善信托财产的用途并未受到严格限制。这意味着,当爱心企业或个人选择将资金注入慈善信托,并且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时,他们可以更加自由地约定受益对象。例如,他们完全可以同时关注儿童保护和老年人扶助,将这两者都纳入目标受益范围。
对于《慈善法》的修改,我们认为它目前难以对慈善信托受益对象自由约定的这一优势产生显著影响。这意味着,无论法律环境如何变化,慈善信托都将继续保持其在资金用途上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支持。
七、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对管理人员的选任更加自由
当爱心企业或个人选择出资设立慈善组织时,尽管他们对慈善组织的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的选任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并不能在法律层面上完全决定这些职位的人选。这意味着,即便出资人对某些人选有强烈的偏好,他们也不能确保这些人选一定会被选为慈善组织的理事会成员或负责人。慈善组织的后续换届过程也是以理事会决议的方式来确定新的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然而,当爱心企业或个人选择出资设立慈善信托时,他们可以在信托文件中明确指定特定的管理人或管理委员会,并赋予这些管理人或管理委员会对信托财产的投资和使用具有决策权。这样,委托人可以确保他们信任的个人或单位来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这种安排为委托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来安排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
目前看来,《慈善法》的修改并不会影响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自由约定的权利。这意味着,无论法律环境如何变化,委托人都将继续拥有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自由安排的权力,确保他们的慈善意愿得到充分的实现。
八、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选任监察人加强财产监管
尽管慈善组织可以设置监事一职,但监事的选任过程往往受到慈善组织章程的规范。通常,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出资人)、机构员工代表以及监管部门共同推举产生,或是由会员进行选举。这意味着慈善组织的出资人在选择监事时的影响力相对有限。然而,在慈善信托中,委托人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他们可以在信托文件中明确指定监察人的人选。这些信托监察人的职责是监督受托人的行为,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并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如果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了信托义务或难以履行职责,他们不仅需要向委托人报告,还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慈善法》的最新修改并未对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规定做出任何调整。这意味着慈善信托的监察人制度将继续保持其独立性和有效性,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九、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要求目前低于慈善组织
尽管《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都设定了信息公开的义务,但两者在具体规定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特别是当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并非慈善组织时,许多适用于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条款就不再适用。例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公开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但这一要求并不适用于非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总体而言,慈善信托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要求明显低于慈善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慈善法》在最近的修改中并未为慈善信托增加新的信息公开义务。根据修改后的规定,慈善信托需要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备案事项、检查评估结果、资助标准和工作流程等。同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都被列为不得公开的内容。此外,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还需要每年至少一次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要求将一直保持不变。未来,民政部在修订《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时,有可能会加入专门针对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要求,从而提高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标准,使其与慈善组织更加接近。这样的调整将有助于提升慈善信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
十、慈善信托目前尚不能直接为委托人提供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目前面临的一个主要发展障碍是,它尚无法直接为委托人提供税收优惠。尽管《慈善法》在最近的修改中提到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的“依法”规定尚未出台。
考虑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我们预测随着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立法的推进,慈善信托在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标准、信息公开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可能会有所改变。为了获得税收优惠资格,未来的慈善信托可能会面临更加严格的支出限制、信息公开和内部管理要求。这意味着,对于那些希望利用慈善信托进行慈善活动的委托人来说,他们需要更加谨慎地管理和运营慈善信托,以满足可能更加严格的要求。
尽管如此,这些潜在的变化也为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契机。通过加强监管和规范化管理,慈善信托可以提升其透明度和公信力,从而吸引更多的委托人和资金。这将有助于推动慈善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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