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
离婚3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若一对夫妻并未采纳约定的财产制度,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在婚姻关系有效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薪资、奖金,以及因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还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乃至继承或赠予所得且未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均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当夫妻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他们应当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进行公正的财产分割判决。
针对离婚时未做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一方均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进行分割,此权利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制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若离婚后,一方因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经审查确认该财产确系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依法进行分割。”这一规定的背后,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量: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作为典型的共同共有形式,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即使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财产,但在出现重大理由时,仍可以请求分割。这意味着,分割请求权的实质并非仅仅请求他人同意,而是要求他人共同商议分割的具体方法。因此,这一权利更多地体现为形成权,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束缚。
其次,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并未设立时效取得制度,故所有权的归属并不会因时间的流逝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若未进行分割,其性质并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双方即便解除了婚姻关系,原有的共有财产属性仍然稳定,依然具备分割的条件。
最后,若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时未经分割的财产在三年后便不能进行分割,这无疑为转移、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提供了便利。那些实际掌握或控制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躲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便可轻易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显然与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相违背,不利于维护公平与诚信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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