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梁某和张某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养育了长子梁某甲。而梁某甲与妻子陈某又孕育了一个儿子,名为梁某乙,如今已经三岁了。不幸的是,梁某甲在2022年2月4日,上班期间突然离世,留下了年幼的梁某乙和悲伤的家人。自此以后,梁某乙便跟随母亲陈某相依为命。
然而,关于梁某甲的工伤赔偿问题,梁某、张某与儿媳陈某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他们因此事纷争不断,最终不得不求助于法律,通过法院来处理这一棘手的问题。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梁某和张某作为祖父母,在儿子梁某甲离世后,是否享有对孙子梁某乙的探视权,以及如何确定探视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是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直系血亲关系的体现,是父母子女亲权关系的自然延伸。允许祖父母在子女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对孙子女进行探望,可以有效弥补单亲家庭子女父爱或母爱的缺失,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在物质、精神及教育等方面的需求,对其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特别是有利于健康人格的形成,这完全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此外,探望孙辈对于失去子女的祖父母而言,也是获取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是他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祖父母协助子女抚养孙子女的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父母一方已离世的情况下,允许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不仅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他们情感的尊重和满足。原告梁某和张某已明确表示,待孙子成年后将赠与财产,这一承诺与允许祖辈探视孙辈的做法相辅相成,既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也体现了强烈的伦理关怀,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亲属间感情的融合以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都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并未明确列出祖辈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法律没有禁止的即为允许。祖辈对孙辈的隔代探视不仅不违反社会公德和良好习俗,反而有利于孙辈的健康成长。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原告的诉求,法院作出了审慎的判决:原告梁某和张某可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各探望孙子梁某乙一次,直至梁某乙年满十八周岁。被告陈某作为梁某乙的母亲,负有积极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法官说法
隔代探视权虽不是法律上的正式术语,但它实际上是探望权的一种深化和扩展。尽管法律尚未对隔代探视权作出明确的条文规定,然而,其在实际生活中的需求与合理性却是不容忽视的。祖辈虽然不负有法律上的抚养孙辈的义务,但他们常常在孙辈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照顾角色,使得隔代间的亲情日益深厚。对于失去子女的老人而言,孙辈往往成为他们生活中的重要精神支柱。若不支持隔代探视权,不仅会导致老年人的权益与义务严重失衡,不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对未成年孙辈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使他们难以弥补因父辈缺失而带来的亲情空缺。
尽管隔代探视权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同样也没有被明确禁止。祖辈对孙辈的隔代探视不仅不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习俗,反而有助于孙辈的健康成长。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法律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对隔代探视权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从而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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