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很多,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可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应以此作为处理相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到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合适,要根据其年龄情况作区分处理:
在谈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的原则:对于尚未满两周岁的孩子,母亲通常应是他们的主要抚养人,除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所明确指出的那些,使得孩子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
而对于那些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孩子,法律则更加强调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这意味着,在决定抚养权归属时,我们需要确保孩子们在一个无干扰的环境中,能够真实、客观地表达他们的想法。这需要我们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智力发展水平,选择适合他们的交流方式。比如,通过入户调查、与亲友沟通,或是征求孩子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来探寻他们的真实意愿。一旦确认这是孩子的真实想法,我们就应该尽量尊重,这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更是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同时,我们也要明白,物质条件虽然重要,但并不是决定抚养权的唯一因素。孩子的情感需求、陪伴需求,以及哪一方更能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都应该是我们考虑的重要因素。
对于那些年龄在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的孩子,抚养权的决定则更为复杂。我们需要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同时,我们也要尽量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以最有利于他们的原则来做出判决。
点评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汉
点评意见:夫妻离婚之际,关于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的裁决,无疑是一项重大且复杂的任务,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在未成年人选择与经济条件相对不那么优越的一方共同生活时,如何确定其直接抚养权,更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课题。
确实,经济物质条件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它并非唯一。如果单纯以经济条件作为决定直接抚养权的唯一标准,那么无疑会对家庭家教家风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也会削弱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投入时间与情感的积极性。
这条答疑内容很好地结合了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且有力的指导。它强调了在决定抚养权时,应确保未成年子女能在无干扰的环境下真实、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它还给出了如何以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去征询其意见的具体建议,这无疑为我们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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