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在2022年9月7日,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不幸发生。当时,解某某驾驶着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不幸将年仅19岁的韩某甲撞倒。这次事故不仅导致韩某甲遭受严重伤害,还使得车辆损坏严重。然而,更令人痛心的是,韩某甲在送往医院后,尽管医生全力抢救,但最终仍未能挽回他的生命。
韩某甲作为家中的独生子,他的离世给父母韩某乙和吉某某带来了难以言喻的精神打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韩某乙和吉某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获得公正的裁决。在诉讼中,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韩某甲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吉某某的扶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金额达到了1315792.1元。
02、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吉某某(现年46岁)是否应被认定为被扶养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出了对吉某某的精神状态及劳动能力的鉴定申请。经过本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12月27日出具了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吉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精神状态被评为六级伤残,且大部分劳动能力已经丧失。
沂南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据该解释中的第十七条第二款,被扶养人主要指那些受害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是那些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尽管吉某某尚未年满60岁,但由于其自身疾病导致的六级伤残以及大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此,应当将其纳入被扶养人的范畴。
综合考虑鉴定结论以及吉某某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实际情况,法院决定吉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70%的比例进行计算。由于吉某某目前未满60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算为20年。同时,根据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则,且没有法律规定因年满60岁就可以免除或减少扶养义务,因此,原告提出的韩某甲在60岁后无抚养能力而拒绝支付剩余年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因此,吉某某的扶养义务人为两人。
03、法官说法
在事故发生时,即使被扶养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赔偿权利人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被扶养人已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法院将支持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这充分表明,被扶养人是否年满60周岁并非判定其是否有权获得生活费支持的唯一或决定性因素。相反,法院会综合考虑被扶养人的年龄、收入来源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全面判断其是否应纳入被扶养人的范畴。
同时,扶养人的年龄和状况也不应成为决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赔偿的关键因素。即使扶养人年龄超过60周岁,而被扶养人年龄低于60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应按照20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这种赔偿与扶养人是否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否已达到人均寿命年龄并无直接关联。法院在裁决时,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0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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