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的营销魅力,其核心在于资产的安全防护、风险的隔离机制、财富的科学管理以及家族财富的世代传承等多重功能。同时,对于特定模式下的税务优化等实际效益,也需进行深入而细致的阐释。作为信托行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一环,家族信托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对财富管理的多元化需求,更承载了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对其所寄予的厚望与期待。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并非每一个家族信托都能轻易地实现这些理想化的功能。这需要信托当事人间的深厚信任、方案的精心设计以及后期的精心管理,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不可有丝毫懈怠。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底层资产风险的暴露、信任危机的加剧、行业转型的压力以及客户需要额外承担的管理费用等因素,都使得客户对家族信托的期待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差距愈发明显。这无疑加大了家族信托乃至家庭信托的普及难度,也影响了其在实际运用中的效果。
对于家族信托的应然效果与实然状态,我们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风险隔离功能需要权衡取舍
资产保护与风险隔离,无疑是家族信托业务营销中的关键卖点,深刻体现了信托制度的核心价值。然而,在实际展业过程中,对于资金来源的合规性以及信托设立时是否存在大额负债等可能导致信托失效或被撤销的风险,往往并未得到充分的强调和解释。
目前,多数信托公司在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时,更倾向于采用批量化、格式化、产品化的策略。为了满足客户对信托内财产控制力的期待,同时减轻自身责任和运营压力,信托方案往往赋予委托人较大的权利。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实际上仍处于委托人的控制之下,从而影响了信托的风险隔离效果。在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充分有效案例的情况下,我们很难保证信托的隔离效果能够百分之百地抵御债权人的挑战。
事实上,信托实现风险隔离的根本,在于委托人向受托人让渡信托财产的控制权。这种让渡是客观的,不可能同时实现既要又要的效果。对于信托被击穿的问题,我国《信托法》已明确了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而在英美法体系中,还存在“虚假信托”的概念,以及众多相关案例,如美国的Burns v. Turnbull案、泽西岛的Rahman v Chase Bank案,以及去年的俏江南张兰家族信托案等,这些都为我们理解信托关系的基本法理逻辑提供了重要参考。
借鉴离岸信托的实践,当客户对资产保护和风险隔离功能有极高要求时,应综合考虑其多种需求,评估优先等级,并由信托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方案。客户需要认识到,为了实现风险隔离,可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控制力。对于资产体量较大的客户,也可以考虑设立多个信托,每个信托承担不同的职责。当然,如果客户对风险隔离的需求并不迫切,仍希望保持对信托财产的一定控制力,那么现行的常规操作也未尝不可。但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应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客户的需求得到恰当满足。
二、财富传承功能需要精细设计
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功能,无疑是除了资产保护和风险隔离外的一大营销亮点。这一功能在多个方面展现出其独特优势。首先,它能够有效规避继承风险,尤其在家庭成员众多的情况下,继承争议和税费成本等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对于资产规模庞大的客户而言,家族信托更是能够规划传承不止一代的安排,确保家族财富的长远传承。
此外,家族信托还具备灵活分配和有序传承的特点。它不必要求一次性将全部财富分配给家庭成员,而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灵活分配。这种分配方式还可以结合激励和限制条件,引导家族成员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限制负面行为,防止挥霍无度。同时,为了避免财产分配不均导致的争议,信托利益分配方案还可以设置对部分家族成员的保密措施。
针对子女婚姻风险,家族信托也可以设置特殊的分配要求,确保家族财富在子女婚姻变故时不受影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出于管理和运营成本的考虑,往往在信托合同条款中采用批量模板化设置。这种千人一面的安排限制了客户可以选择的信托运作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范围,影响了家族信托的灵活性。
对于超高净值客户而言,信托公司需要设计更为专属的财富传承方案。这要求定制化设计足够精细,并充分考虑长时间周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例如,受益权的顺位递升规则、不同受益人发生特殊事件后的信托利益承继规则与例外、信托利益分配的触发条件以及校验规则、受益人资格的取得与剥夺等。这些都需要信托公司具备强大的方案设计能力以及后续的执行能力。
在财富传承功能中,家族精神传承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在营销信托方案时,往往会通过确立家族宪章、家族规约等方式来实现。然而,家族精神传承更多地是一种理念上的宣传,家族宪章本质上只是一种制度设计和决策机制安排。如果过于原则化或务虚性的表述,其实际效果可能并不显著。最终,家族信托的本质仍在于对金钱财富的管理、使用和控制安排,而家族精神传承则需要依靠家风家训以及家族中人的以身作则。尽管通过经济控制的方式实现精神层面的传承是一个美好的理念,但其实际落地效果仍需进一步观察。
三、财富管理功能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其核心功能之一就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这要求信托资金必须交由专业人员进行投资管理,以确保资金能够稳健增值,从而满足信托传承的基本需求。从境内外信托实践来看,投资决策的制定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委托人、保护人、信托公司以及投资顾问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家族信托在起步阶段及发展过程中,往往受限于非标刚兑的背景,未能在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领域形成显著的核心优势。相反,它更多地被用作底层非标产品的资金渠道和销售工具。部分营销人员甚至将其视为获取底层产品额度的VIP专享资格,这在非标资产频繁出现延期或兑付困难的情况下,无疑加剧了家族信托实现财富管理功能的难度。
此外,当前阶段,分散风险、组合投资的资产配置理念在高净值人群中尚未形成广泛共识。据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高净值人群在理财偏好上更倾向于选择中等收益报价类固收产品、私行存款、保险等,而对资产配置和股票类产品的兴趣相对较低。同时,客户对于家族信托的投资标的仍然希望保持一定的把控力,并不完全信任信托公司的资产配置操作。
因此,当前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参与方在投资配置与财富管理能力方面仍有待提升。这既需要综合考虑标准化产品与非标准化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资产配置的总体思路和方向;也需要根据资金端客户的画像、信托目的、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标准化或定制化的具体项目资产配置策略。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建设,包括市场和投研分析机制、风险监控与管理措施以及中后期运营要求等,以确保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实现财富管理功能,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
四、税务优化及其他规避性质功能应当保持审慎
在信托制度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信托最初是作为一种规避法律的手段而出现,在其演进过程中也一直受到不同程度的批评。此前国内信托业务多体现为以募集资金进行投融资为目的的自益集合信托,因与资管产品属性相同尚不存在特别的规避问题,但在家族信托逐步拓展运用范围的过程中,基于信托涉税规定较为模糊、信托对于私密性保护等原因,客观上能够实现税务优化及其他规避性质功能,例如股权信托结构中因信托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导致受益人的个税缴纳存在空白地带、利用家族信托搭配私募基金持有股票且不披露背后一致行动安排等操作。
上述规避性质功能虽然客观存在,但本不应成为家族信托业务的本源,更不可以成为公开宣传的营销卖点。一方面,所谓的规避其实并不符合税务征缴、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仅仅因为尚未引起主管部门关注出手从而留有一定操作空间,现有的技术安排无非在信托公司和委托人、受益人之间划定责任和损失分担,但作为谨慎尽责的受托人并不应配合客户进行该等操作;另一方面,家族信托如果大量用于进行规避性质操作,可能减少国家税源、影响资本市场公开性和公平性或者损害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导致增加社会成本等,则该等法律结构或许并不符合当前社会价值导向,对于家族信托的推广而言最终是弊大于利。
结语
家族信托承载了信任、托付、忠诚等深刻内涵,以及规划、传承、期许等美好愿望,但是,家族信托的理想功能与实然状态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需要信托从业人员共同在方案模式设计、传承规划安排、财富管理能力等方面发力提升,并且,持续推动明确相关制度规则以减少信托规避功能的社会负面性,真正将作为舶来品的信托有效地本土化,成为普通人民群众都能体验、尝试和获益的良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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