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双方争房争车,争夺孩子抚养权,而随着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实施的小汽车摇号政策和目前“一号难求”的现状,车牌的价值也愈来愈凸显,使它成为婚姻案件中财产分割领域的常客。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车牌可否作为独立财产进行分割呢?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与被告黄某于1990年步入婚姻殿堂,在婚后,两人趁着北京限购政策实施之前,成功获取了一副北京车牌,该车牌的所有权被登记在宋某的名下。由于夫妇俩并未购买机动车,宋某决定将车牌出租,以每年一万五千元的价格,租期为一年,从2022年4月20日算起,直至2023年4月20日。
然而,因双方感情逐渐疏远,宋某选择将此事诉诸法院,希望能与黄某解除婚姻关系。在庭审过程中,黄某表示,他对于离婚并无异议,但他坚持认为,那副北京车牌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所涉及的北京车牌是否可作为夫妻共有资产进行分配。在此案中,原告宋某提出离婚,而被告黄某对此表示同意,这显示出双方感情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裂痕。因此,法院批准了宋某的离婚请求。
关于北京车牌是否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的问题,原告打算在车牌租赁期满后购置车辆并自己使用该车牌,因此拒绝分割;而被告则希望取得车牌,通过对外出租来平分收益,或者参考北京车牌的市场拍卖价值进行分割。
法院指出,车牌是行政机关针对有限道路资源的一种行政分配许可,通常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然而,在北京等地,由于小客车的限购政策,车牌确实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虽然车牌通常被视为车辆的附属品,其价值可纳入车辆整体价值中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本案中的车牌并未附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车辆,而是由原告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目前,车牌本身在租赁期满后是否具有独立价值以及其具体价值大小尚无法确定。此外,对外出租车牌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车辆配置指标的调控管理秩序,应被视为无效行为。同时,涉案车牌并非双方在限购政策后通过共同财产竞拍所得,因此,法院不支持被告的分割请求。
综上所述,由于双方争议的车牌并未附属于双方共同购置的车辆,且车牌本身是否具有独立价值及其大小目前无法确定,因此法院决定不对其进行单独分割,并对此不予进一步处理。
判决宣布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车牌是行政机关针对城市道路资源有限性而实施的一种行政分配许可,通常情况下并不具备直接的财产价值。然而,在北京、上海等实施小客车限购政策的城市,车牌却因其稀缺性而赋予了经济价值。当然,这种价值的认定还需考虑车牌的获取时点与方式。
综上所述,车牌本身是否具有独立价值以及其具体价值大小通常难以确定。它更多地是作为车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存在,具有依附于车辆的使用价值。因此,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将车辆与车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而不宜将其单独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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