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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架构师|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赠与无效

2024-07-17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观点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首要提及的是,已婚人士与第三方建立同居关系,这是违背法律精神的,此类同居状态在法律上被界定为非法行为。接下来,关于“夫妻如何平等行使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清晰指出:“其一,夫妻双方在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于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财产处置,任一方均有权单独决策。其二,若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非日常性且重大的处理,则应夫妻双方平等沟通,达成共识。若第三方有合理依据相信该决策代表双方共同意愿,则即便另一方表示反对或不知情,亦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构成一种不可分割的整体共有,而非按各自份额分别享有。

基于共同共有的基本原则,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且无法精确划分个人所占份额,亦无权无故在婚姻持续期间请求分割。尽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各自拥有财产一半的独立处分权。共同财产的分割仅在共同关系终止时才可进行,以确定各自的最终份额。因此,已婚者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婚外同居伴侣的行为,显然超越了日常所需的范畴,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此赠与行为被视为全面无效,而非部分无效,确保了法律对夫妻财产权益的完整保护。

作者名称:吴晓芳

文章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来源:《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时常遭遇夫妻中一方私自将共有财产赠予第三方的争议案例,尤其是当配偶中的一方陷入婚外同居关系时,为维系或终结这种非法同居,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赠予他人,此类纠纷提交至法院后,处理方式往往因具体情境而异,缺乏统一标准。从法律视角审视,现行《婚姻法》第三条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婚姻的纯洁性与合法性。因此,任何在已有配偶状态下与他人建立婚外同居的行为,均违背了《婚姻法》的强制性条款,其同居关系被认定为非法,不享受法律的保护与认可。

夫妻共同财产的设立,源于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认可与保障。在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采用其他财产制度的前提下,共同财产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形态,而非简单的按份分割。基于共同共有的核心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此整体财产享有共同且平等的所有权,而非各自拥有确定的份额。这意味着,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处分。

虽然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并不等同于各自拥有对半的处置权限。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确定各自份额,通常只能在婚姻关系终止或共同共有关系解除之时进行。基于此,夫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应被认定为全面无效,而非仅限于部分无效,以确保夫妻财产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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