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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架构师|军人复员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24-07-24

基本案情

原告方王某某与曾身为军人的被告王某,其军旅生涯始于2006年,并于2022年正式告别军营生涯,成为退役军人的一员。双方于2017年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了不菲的财产,总额达到了891,283.7元人民币。这笔财富中,显著包含了王某作为军人退役时所获的各项补偿与福利,具体涵盖了军人复员费、转业安置费、军人转业专用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军人医疗保险的退还款项,总计为341,919.56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婚姻关系出现了难以弥合的裂痕,情感基础逐渐瓦解。面对这一现状,原告王某某不得不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一并提出请求,要求对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即前述的891,283.7元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这一举动标志着双方婚姻关系的正式破裂,以及对于共同财产分配问题的法律争议的开始。


法院审理

经新野法院深入审理并综合考量,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达到无法挽回的破裂程度,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关于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特别是针对被告的军人复员费共计341,919.56元,法院经过细致分析后裁定,其中仅有46,027.63元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剩余的295,891.93元则依法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不予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据此,法院重新计算了双方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额,即从双方总存款891,283.7元中减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军人复员费部分(全额),再加上可分割的军人复员费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得出共同财产总额为595,391.77元。接着,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定原告与被告各自应享有该共同财产的一半,即每人297,695.88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离婚判决,并明确了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原告将获得其应得的297,695.88元财产份额,而被告则因其军人复员费中包含的个人财产部分,其最终分得财产总额为593,587.81元,这一数额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得的297,695.88元与其个人所有的复原费部分295,891.93元相加而得。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核心聚焦于军人复员费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属性界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条款明确指出,在处理离婚案件中,若涉及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分割,需依据婚姻存续时长与费用年平均值的乘积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此处年平均值,是指将总费用按人均预期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年龄之差所确定的年数进行平均分配得出的金额。此规定明确限定了军人一次性补偿中,仅婚姻期间对应的部分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全额纳入。

具体到本案,原告王某某作为军人的配偶,不仅承担了生育及抚养两名子女的重任,还悉心照料家庭长辈,充分展现了其在家庭中的巨大贡献。而被告王某,作为现役军人,虽然身处军营,未能直接参与子女日常抚养,但其通过每月将大部分收入交付原告,确保了家庭的经济稳定与子女成长的必要支持,履行了作为家庭支柱和父亲的责任。因此,原告基于家庭付出而提出的增加分割军人复员费等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经济补偿的请求,经法律审视后,认为其依据不充分,未能获得支持。

最终,法院在详尽审查双方财产状况的基础上,对涉及的891,283.7元资金进行了细致划分,明确区分了被告王某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并依法进行了公正合理的分割,体现了法律的严谨与公正。

案件延伸

在离婚时能否对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进行分割,需要对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否已经实际取得进行区分。

1.军人在退役之前尚未结婚,则其所获得的一次性的复员费或者自主择业费当然属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其配偶则无权要求对此费用进行分割,或者因此复员费或者自主择业费置换的财产,也属于军人婚前的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要求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2. 若军人在服役期间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退役,并一次性获得复员费或者自主择业费,在与其配偶离婚时,就离婚时军人已经取得该复员费或者自主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分割方式进行分割。

3. 若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期待权,军人不得以并未实际占有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为由否认其配偶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将来一旦军人复员或转业,其配偶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分割军人在离婚后一次性获取的复员费或自主择业费。

现役军人守护国家,职责神圣且不可推卸。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是军人在退役后获得的重要经济保障,对于军人退役后的生活安排和再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妥善处理复员费的分割问题,能够确保军人在退役后获得应有的经济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应兼顾军人的服役时长与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力求对军人及其配偶双方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确保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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