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富 规 划
家族财富传承不仅是物质的传承,更包括精神、家风的传递。我们将从继承的形式和规则入手,分析各类遗嘱形式、代位继承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调整与完善,并介绍家族财富传承的常用工具,如遗嘱、信托和保险等,助您实现财富传承的愿望。
继承的形式和规则
继承的方式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继承开始时按照顺序分配遗产,不同方式的继承主张权利方式和时限也不同。
特别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逾期视为放弃继承。基于尊重民事主体真实意思及向善的引导,《民法典》完善对被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继承人以下三种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包括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如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完善代位继承制度
继承开始时,如果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的情况下,将按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实施后,赋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权,扩大继承人范围。
比如处于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现在允许其子女代位继承其份额,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就有机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再加上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样继承人就更复杂、宽范了。
如既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遗嘱遗赠,财产被宣告为无主财产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增加新的遗嘱形式,修改遗嘱效率规则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五种遗嘱形式,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当事人去公证处公证遗嘱,工作人员一般都特意交代如果要变更遗嘱一定要来公证处变更,因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次《民法典》在遗嘱形式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将“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则,如立有数份遗嘱(不论形式),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近年遗产纠纷诉讼呈增长趋势。《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保障遗产顺利、规范处置。遗产管理人可以是选定的遗嘱执行人,也可以通过推选等方式产生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需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按照法律分割遗产等工作,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收取报酬,如果被继承人遗产、债权债务比较复杂委托专业人处置会更顺畅些。
家族财富传承的常用工具
在梳理了继承、遗嘱等相关规则后,再简单介绍下家族财富传承的常用工具。
每个家庭对家族财富传承有不同的需求,在“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理念下,家族财富传承不仅是物质的传承,也包括精神、家风的传承。
以下家族财富传承的常用工具各有利弊,在传承过程中一般综合使用,设计定制方案。
(一)遗嘱避免身后纠纷,也是遗产明确归子女个人所有的方式
遗嘱可明确继承人避免法定继承人之间纠纷,且遗嘱也是遗产明确归子女个人所有的方式。因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受赠的方式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如果不想让辛苦挣来财产变成儿子、儿媳妇或女儿、女婿的共有财产,就需要通过遗嘱明确所有财产只归儿子或女儿个人所有,否则继承后即变为共有财产。
(二)合法有效信托隔离资产安全,按照意愿财富传承
有不少人担心通过遗嘱一下子留给继承人太多遗产,对继承人来说未必是好事。
正如林则徐所言:“子孙若如我,留财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益增其过。”况且如继承人挥霍的话,也不利于家族财富的传承,无法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
所以家族财富传承引进了信托的工具,通过信托保障财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给家族成员分期支付款项,保障财富传承的安全与稳定,同时信托也起到财产安全隔离的效果。
但是要实现上述效果首先需要保障信托合法、有效,要谨慎识别市面销售的信托,特别资金信托,避免掉入理财产品的坑。
(三)保险是财富传承的方式
大额的人寿保险也是财富传承的方式,财富稳定的时候以本人为保险人,指定自己的亲属为保险受益人,以被保险人身故作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从而触发保险赔偿。
大额人寿保险有财务杠杆功能,保险金通常比保费高;有限的债务隔离功能,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不能被执行,但是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可被执行的标的。
如2018年7月实施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第1条规定:“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所以,保险的财产隔离功能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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