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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架构师|上门女婿能否继承老丈人的遗产?

2024-07-25

编者说:男方作为上门女婿和女方结婚,婚后与老丈人一家同住,后老屋拆迁老丈人去世,妻子的妹妹诉至法院,要求与姐姐平分老房的拆迁利益及父亲去世后的养老金,而男方不同意平分,并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归并至老婆名下,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1993年,徐某以赘婿身份与周某甲结为连理,正式成为周家的一员。在缔结婚姻之时,周某甲尚有一位胞妹周某乙同住家中。婚后,徐某与岳父一家和睦共处,共享天伦之乐。

时光荏苒,五年光阴转瞬即逝,周某乙迎来了自己的婚姻大事,随后便搬离了祖屋,开启了新的生活篇章。而周某甲的母亲向某,于2001年安详离世,留下了对家的深深眷恋。直至2022年,承载着家族记忆的老宅迎来了拆迁的命运,换来了共计267余平方米的安置新居以及一笔不菲的超面积补偿金,数额高达39万余元。然而,就在拆迁事宜尘埃落定后不久,周某甲的父亲老周也遗憾离世。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与拆迁带来的利益,周某乙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向姐姐周某甲提出了平分老宅拆迁所得及父亲遗留下的养老金的请求。

对此,徐某表达了坚决的反对立场。他回忆道,初入周家时,家境并不宽裕,一座简陋的三间平房和一个小厨房便是全部的家当。那时,妻子周某甲勤勉工作于企业,而小姨子周某乙尚处青春年少,就读于初中二年级。自己则不辞辛劳,以油漆装修为业,与妻子携手并肩,对老宅进行了多次扩建与精心装修,才使得它蜕变成为拆迁前那座温馨的二层小楼。此外,他还强调,在老丈人晚年,是他们夫妻二人尽心尽力地照顾与陪伴,直至老人安详离世。因此,对于小姨子此时提出平分家产的要求,他深感难以接受。

徐某进一步表示,若法庭最终决定对拆迁利益进行分配,他愿意将自己的应得份额无条件转至妻子周某甲的名下。

法院裁判

在乡村宅基地上构建的居所,往往凝聚着家庭几代人的心血,其产权归属需细致考量家庭成员间的贡献、分家情况、继承安排及房屋实际构建历程。

针对本案合法面积部分的划分:主体建筑一层,始建于1993年,由老周夫妇辛勤建造,占地面积115.01平方米,该部分遗产由周某甲与周某乙均分继承。而后的1996年,家庭合力扩建了二层主体、阳台二层及阁楼,共计152平方米,彼时家中五口均为劳动力,共同参与建设。鉴于各方均未能充分证明各自贡献远超他人,法院裁定此部分面积由老周、向某、周某甲、周某乙及徐某五人平均享有,其中老周与向某的部分再由周某甲与周某乙平分继承,而徐某的份额则自愿转至周某甲名下。因此,在合法安置面积中,周某甲总计获得148.705平方米,周某乙则为118.305平方米。

鉴于老周夫妇长期与周某甲夫妇共同生活,且后者对房屋维护贡献显著,结合安置房分配实际,法院判定总安置面积267.01平方米中,周某甲分得151.14平方米,周某乙分得115.87平方米。

对于超面积部分的现金补偿:一层阳台作为老周、向某的遗产,由周某甲与周某乙平分。1996年建造的两间平房,同理按五人平分后继承,徐某份额归周某甲。另一间平房因周某乙不知情,且周某甲证明其于妹妹出嫁后建造,法院认可其说法,该部分归周某甲所有。经核算,周某甲获得超面积补偿中的51.446平方米,对应金额33746元,周某乙则获得22.164平方米及14538元。

此外,搬迁费、过渡补助、搬迁奖励及临时安置费共计50214元,根据拆迁面积及各自份额,周某甲分得27966元,周某乙分得22248元。

至于固定设施移装费及补偿款的其他部分,鉴于装修与固定设施的安装、维护情况,法院酌情分配,其中20%归周某乙,80%归周某甲,即周某甲获得240902元,周某乙获得60225元。

综上所述,周某甲总计获得补偿款302614元及安置面积151.14平方米,而周某乙则获得补偿款97011元及安置面积115.87平方米。最终,法院判决明确了双方在无锡市锡山区某村房屋拆迁利益中的具体分配。

法官评析

通常而言,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构建起的是一种基于婚姻关系的亲属纽带,即姻亲关系。在岳父母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权主要归属于他们的直系后代或上一辈亲属,而女婿并不直接享有法定继承权。即便女婿以“入赘”形式与岳父母长期共居,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自动赋予其继承遗产的资格,更不意味着他能以“儿子”身份独占岳父母的遗产。

尊老爱幼,尤其是孝敬长辈,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之中。尽管从法律层面讲,女婿对岳父母并不承担直接的赡养责任,但作为家庭不可或缺的一员,女婿若能长期悉心照料、无私奉献,确保岳父母晚年生活幸福安康,这样的行为无疑应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与赞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女婿在赡养岳父母方面所展现出的显著贡献,会给予正面评价,并在处理遗产分配时给予充分考虑。

以本案为例,徐某与妻子家庭长期同堂而居,共同见证了家庭房产的逐步扩建与完善,其间的辛勤付出与不懈努力有目共睹。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徐某还表达了愿意将其应得份额转让给妻子的意愿,这进一步彰显了他对家庭的深厚情感与责任担当。基于此,法院在裁决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时,充分认可了徐某的贡献,并在其妻子应得份额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了其分配比例,以体现公平与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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