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首部正式颁布的个人破产条例,其宗旨是为了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培育企业家精神。生活中,非企业家的一般人由于购房、投资、担保、生病、遭遇重大事故时亦会举债,如未能偿还时,亦可能面临个人破产,因而,个人破产条例与每个人均息息相关,我将撰写系列文章让大家认识、理解破产条例、破产条例对家庭的影响及在条例下如何合理有效规划财富传承。
今天撰文让大家认识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对家庭的影响。
一、 亲属、近亲属的概念
为更好理解破产条例对家庭的影响,我们先来认识亲属、近亲属这两个概念。
(一)亲属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1.配偶
配偶是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形成的亲属,配偶的亲属身份始于结婚,止于离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
2.血亲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2)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上认为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
3.姻亲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就夫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就妻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者妻。
(二)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二、个人破产对配偶的影响
(一)配偶可以同时申请破产。
债务人配偶作为破产程序申请人时,无须满足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条件,只要是债务人的现配偶即可;而且与债务人一样,配偶也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中的任一破产程序。
(二)配偶应当配合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调查、协助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
(三)配偶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需要申报给法院和管理人。
(四)债务对配偶及前配偶的债权清偿顺序晚于其它的一般破产债权人,注意此处包括前配偶,因而离婚协议约定对前配偶的补偿等债权的清偿顺序应该是晚于其它的一般破产债权人。
(五)配偶实施拒不协助调查财产情况、帮助、包庇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的,可能会被法院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因离婚分割财产的需要申报。
三、个人破产对子女的影响
(一)子女应当配合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调查、协助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
(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需要申报给法院和管理人,注意此处是未成年子女。
(三)债务人对未成年子女应支付的抚养费的清偿顺序仅在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之后,而且此类债权,就算破产人经过考察期,亦不能被免除。
(四)共同生活的子女实施拒不协助调查财产情况、帮助、包庇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的,可能会被法院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债务人应当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
(六)如果只有一套房产又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可以与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达成重整计划,以尝试保留房产。
(七)未成年人子女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可以列在豁免财产范围内,因为豁免财产就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及其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
(八)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四、对其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影响
(一)其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当配合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调查、协助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
(二)其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需要申报给法院和管理人。
(三)其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实施拒不协助调查财产情况、帮助、包庇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的,可能会被法院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影响
(一)债务人对父母应支付的赡养费的清偿顺序仅在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之后,而且此类债权,就算破产人经过考察期,亦不能被免除。
(二)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债务人对亲属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可能请求撤销,注意此处的范围扩大至亲属。
综上,个人破产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其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财产包括境外财产需要完全公开化,本人两年内的资产变动亦需要公开化,可见个人破产对其配偶、子女、其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甚至是亲属均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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