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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典型案例||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如何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2021-05-06

典型案例系列—子女抚养01

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如何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

夫妻离婚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以夫妻双方自愿为前提,并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夫妻感情破裂后若双方可以好聚好散,协议离婚不失为一个高效快捷的方式,夫妻协议离婚时往往是双方矛盾达到顶峰之时,双方都急于结束婚姻关系,离婚协议通常比较简短且因双方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容易潜在许多风险。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关系着子女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因此夫妻双方在子女抚养权这一问题上一定要谨慎处理,现借李露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为大家解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抚养权归一方后,在司法实践中另一方应如何诉讼变更子女抚养权。

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7月登记结婚,2019年5月育有一女,结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2019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为简化手续,协议中约定女儿由王先生抚养,李女士可在任何时间接女儿到其居住地,随后李女士独自从原居所搬离。离婚一周后,王先生便只有偶尔亲自抚养孩子,自2019年12月开始孩子便一直由李女士抚养,王先生一直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且从2020年2月开始再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2020年5月李女士委托李露律师代理本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变更婚生女由李女士抚养。

律师代理意

本案系婚姻家事案件,基于婚姻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本着调解先行的原则,李露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了解案情、搜寻各类证据,在形成了完整的辩论思路的前提下配合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并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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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女王某某实际一直随同李女士生活,将孩子变更由李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1、婚生女王某某自出生后大部分时间由李女士照顾和抚养。2019年9月王先生和李女士协议离婚,由于离婚时李女士考虑欠周、刚生育完小孩情绪不稳定,在孩子仅有四个月大时将孩子约定由王先生抚养,在离婚后李女士日夜思念孩子,情感上无法接受,经常前往看望,每次看见年幼的孩子缺少母亲的照顾,都使李女士感到心痛和不安。2019年12月李女士将孩子从王先生处接到自己父母家中一直共同生活至今。

2、孩子目前刚过哺乳期,年纪尚幼,且是女孩,无论从情感上、心理上、生活上都更需要母亲的陪伴照顾、日夜照料与悉心抚养。孩子从出生至今都是由李女士及家人抚养,孩子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持续的、熟悉的生活环境,如果贸然改变对孩子成长不利。

3、李女士现在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孩子,家里的经济条件足以维护孩子的日常开销,孩子的户口、医保等跟随李女士,方便孩子的上学、就医等切身重大事项,李女士能够给孩子提供、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4、李女士父母收入稳定经济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帮助李女士照顾孩子,故孩子随同李女士生活,无论在经济上、精神上、感情上都可以给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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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未尽抚养义务,对李女士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自2019年12月至今,孩子随同李女士生活期间,王先生未尽抚养义务,也未支付抚养费用,而且在离婚后短短的两个月内,王先生也是将孩子完全托付给自己的母亲代养,自己并未实际照顾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身体多病,根本没有精力和体力照顾好孩子的生活起居。如果由王先生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李女士为幼小的孩子付出了全部感情、心血和精力与孩子形成了深厚的情感依赖,孩子刚过哺乳期,年纪尚幼,不管是从情理上讲,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说,由李女士抚养孩子更能彰显法律的温情,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体现保护未成年利益原则,以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最终,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由李女士抚养。案件落下帷幕,律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双方矛盾,这正是家事律师的魅力所在!

本案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露律师

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西安市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及儿童优先评估

工作委员会专家

西安市妇联优秀维权志愿者

西安市妇联《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西安市莲湖区退役军人纠纷调解员

李露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案件研究及代理,业务范围涵盖非诉讼调解、婚姻家庭关系修复;离婚纠纷、离婚时房产分割、公司股权及财产分割、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及财产分割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等业务。在执业过程中,凭借女性特有的观察力和亲和力,做到情与法相结合,以其独特的办案方式,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其所办理的诉讼案件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深受当事人好评,目前担任西安市妇联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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