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例
村上春树说:“对相爱的人来说,对方的心才是最好的房子。”但在现实生活中,当爱情消逝,相爱的人不再相爱,婚姻无法存续,如何分割房产就成为男女双方实际面临的首要问题。
那么,如果婚前男方出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到底应归谁所有?我们来看李露律师代理的刘先生的案件,最终法院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案情介绍
刘先生与冯女士于2017年5月相识,2018年6月登记结婚,2019年2月生育一子。2018年1月购买房屋一套,因刘先生是外地户口,就以冯女士作为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90万元,首付款27万元,余款63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冯女士动辄离家出走,使得刘先生身心疲惫。2020年7月,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同时要求将该房屋判归其所有。
冯女士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涉案房屋婚前购买时登记在其名下,因此属于刘先生对其的赠与,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律师意见
本案中,双方对于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房屋归属问题成为最大的争议焦点。结合本案的事实及举证情况,庭审中李露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该房屋虽然婚前登记在冯女士名下,但由于购买房屋时刘先生户籍受限,无奈以被告冯女士名义购买,并非赠与,且该房屋首付款全部由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婚前婚后按揭贷款均由刘先生进行偿还,刘先生对该房屋付出更多的资金、时间、精力和心血,该房屋应该依法判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给冯女士适当的补偿。
2、冯女士主张是赠与关系,但并未举证刘先生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简单地把这种情况定性为赠与,对实际出资一方很不公平。考虑到双方婚前买房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共同生活,并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从公平角度考虑,可以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
3、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刘先生对房屋贡献更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婚后冯女士多次离家出走,未尽到家庭责任,实际共同生活时间短,冯女士对房屋贡献较小,而且对于银行贷款也不愿偿还,因此,于情于法均应将该房屋判归刘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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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双方认可该房屋市场价值150万元,剩余按揭贷款50余万元,该房屋虽然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但权利是确定的,为减少诉讼负累,法院一并处理。
根据双方举证情况,考虑到刘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多次给冯女士转账用于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况,酌定将该房屋判归刘先生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刘先生与冯女士离婚;
2、婚生子随同冯女士生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3、涉案房屋归刘先生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刘先生偿还,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冯女士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待该房屋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时,冯女士配合刘先生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刘先生承担。
刘先生倾全家之力购买的房屋最终判归其所有,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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