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冰律师
■ 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 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
一、案例
蔡某与林某婚后签订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之一为:林某自愿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天龙苑小区(也叫矩阵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商品房一套,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个人所有,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该房产产权100%归乙方个人所有。后林某起诉要求撤销包括该条款在内的所有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后法院判决仅支持了对该条款的撤销。【该案例摘自(2018)京01民终6693号判决书】
二、法律分析
1.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个人财产只有(1)各自所有(2)共同共有(3)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三种约定财产制,并不包括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全部归另一方的情形,因而该款约定不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所以该约定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又没有过户,赠与方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换句话说,配偶可以随时反悔不过户。
因而,把配偶个人财产约定归自己所有的条款,如果没有公证,配偶可以随时反悔不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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