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系列之——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在我国的社会环境中似乎有着很尴尬的地位。
中国人对待婚姻总是传统而又忠诚,非婚生子女一般很难得到道德上的认同,也经常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甚至有很多家庭,并不愿意承担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
但是不论怎么说,孩子都是无辜的,不应该由孩子来承担父母所肩负的过错和责任。
今天,我们借李露律师代理的张女士的案件,来看看在实践中类似案件将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胡先生原系同事关系,2018年互生爱慕,于2019年7月育有一子小木。
由于双方均有婚姻关系,因此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胡先生虽口头承诺会好好照顾孩子,却没有付出任何实际行动,未尽任何抚养义务。这种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张女士的感情和孩子的权益,张女士曾多次找胡先生协商,均无果,双方矛盾十分激烈。
胡女士无奈之下,慕名找到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恳请律师帮助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接受王女士的委托后,李露律师细致耐心的了解案件的全部经过,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多次同胡先生进行沟通协商,希望达成调解方案。
双方矛盾焦点
张女士请求:非婚生子小木由自己抚养,胡先生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用200万元(自孩子出生至其满十八周岁)。
胡先生认为,双方当初一时糊涂犯错导致女方怀孕,后女方擅自坚持生下孩子并承诺自行抚养,因此其并不愿承担抚养义务。
李露律师凭借女性特有的观察力和亲和力,向胡先生释明法律规定:孩子是无辜的,非婚生子女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并认为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与身份,致使一方无法对孩子进行陪伴与照顾,孩子的成长过程缺乏父亲的参与已经很不幸,如果胡先生再不支付抚养费用,只能让孩子的处境雪上加霜。即使没有婚姻作为纽带和联系,父母双方依旧要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促使其身心健康成长,才符合道德观念与法律规定。
最终胡先生的态度逐渐温和,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案件结果
该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基于双方身份特殊,为避免其借子女抚养纠纷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胡先生与小木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结果确认胡先生确系小木的生物学父亲。
最终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胡先生的收入状况、孩子生活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达成调解协议,胡先生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6万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该案最终以平和的方式得到了解决,非婚生子小木的日后生活也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了维护,也极大程度的把对于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张女士无比感激李露律师帮助其和孩子走过人生最困难的时光!
【本案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李露律师(中共党员)
专注婚姻家事案件的研究和代理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西安市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及儿童优先评估工作委员会专家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西安市妇联优秀维权志愿者
西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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