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PWM持证人原创】民法典视角下的医疗风险预付与应对(二)

2021-0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生效实施,医务工作者如何在执业过程中防范医疗风险?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应对?诸多疑问与难题,让我为您一一解析,逐条分享。

本条文是关于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

原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履行“说明”义务,特别是“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具体说明”。

《民法典》 在“说明”之前增加“具体”两字,要求医务人员在法定情形下履行 “说明”义务,而且要做到“具体”。

“具体说明” 可以有效地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在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中,需要向患者告知的事项很多,例如病重告知书、手术知情同意书,输血知情同意书等。

“具体”说明的内容也不少,比如患者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可能采取的治疗、检查方案,通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治疗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进行“具体说明”;

在采取特殊检查前,医疗机构应当对要进行的检查如使用CT、MRI等诊断仪器的必要性、有无副作用、副作用的大小、检查结果等进行“具体说明”;

在采取手术治疗措施前,医疗机构对手术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并发症、术中突发风险以及手术失败可能产生的后果等进行 “具体说明”;

另外,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以及一些费用比较昂贵的检查和治疗,也需要医疗机构对治疗和检查的必要性、医疗费用的多少做“具体说明”。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另一个亮点,就是将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时患者或家属 “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

这一修改,对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明确同意”要求医疗机构的 “说明”,不能仅是患者或家属签字,还要让患者或家属对整个治疗、检查内容的理解达到明确的标准。

在临床检查和治疗中,一些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会让患者或家属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除了签名之外,还要亲笔书写对病情了解、明确同意手术方案、积极要求手术或检查等,以表示患者或家属明确知道并且同意进行治疗和检查。

这样,就不会出现有的患者或家属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但在庭审中面对法官时,陈述“自己不清楚具体内容,医生让签就签了”的现象,减轻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前面增加了“不能”两个字,其现实意义在于,更加准确地界定了以往“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中,有一些情况实际上是“不能”向患者说明的。

比如:患者对疾病承受能力差,对其说明将可能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这种情况属于医疗机构“不能”说明的;而对于一些病情危重的患者,如立即向其说明病情和预后情况,会引发其情绪波动,从而影响治疗效果,就属于医疗机构暂时“不宜”说明的情况。

著名的临床医学家张孝骞教授曾说:"对疾病的认识和治疗,不能不考虑心理因素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病人的影响"。

“不能”两个字的增加,看似简单,却渗透着《民法典》对个体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平等、包容,关注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项权利,呵护每一个人的自由与安康。

星汉灿烂,若出其里。

愿以法者医心,与世间有心人,普法修心!


Copyright ©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北京代表处.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苏州网站建设 京ICP备2022036221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4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