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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民法典视角下的医疗损害责任(一)

2021-0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生效实施,医务工作者如何在执业过程中防范医疗风险?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应对?诸多疑问与难题,让我为您一一解析,逐条分享。



本条文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原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条文内容,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换成“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修改之前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的连接词为“及”,修改之后连接词为“或者”。

虽然只是一个连接词的修改,却在文义上更加精准。进一步明确了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其过错行为引发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

据统计,2020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总计为18670件,比2019年案件数量增加了约3%。

2020年,法院审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有13255件,比2019年增加了5%。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均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后,大多数会在内部适度采取一定改进、处罚措施,既对医务人员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又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规避医疗风险。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是基于医务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果医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涉嫌医疗事故罪,其个人作为犯罪特殊主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争议领域,一般分为医疗过错责任纠纷、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应加强自身的诊疗及管理水平,提高医疗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我们从出生的第一天,到生命结束的最后一刻,无不在白衣天使的守护之下。

尤其在疫情期间,我们共同见证的,是他们义无反顾的逆行,是他们汗水湿透衣衫的辛劳。我们没理由不尊重他们,没理由不爱护他们。

在平凡而普通的岁月里,他们依然是守护在我们身旁的“提灯天使”,对他们的理解和体谅,更显得弥足珍贵。

星汉灿烂,若出其里。

愿以法者医心,与世间有心人,普法修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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