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典型案例:
K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因聚少离多产生矛盾,自2013年始二人开始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在此期间,李某为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让其他异性冒充其妻子K某签字,以欺瞒手段在西安市长安区公证处办理了K某授权其出售西安市长安区某小区房屋一套的委托公证书,并与案外人林某办理出售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房屋共有人K某得知李某非法出售共有房产,遂向有关部门反映,西安市长安区公证处撤销了(2014)西长证民字第XY号委托公证书,致交易房屋未能变更登记。
2014年6月,K某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其与本案被告李某离婚,该院于2015年6月作出(2014)长安民初字第03XY6号民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将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折价一半给K某。但李某并未兑现折价,无奈K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安执字第009XY-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房屋查封三年。
后李某不服(2014)长安民初字第03XY6号民事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5)西中民申字第00XY5号民事裁定,再审此案。再审期间,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谭云鹏律师接受K某委托,代理该案再审、发回重审及二审诉讼程序。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陕01民再X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4)长安民初字第03XY6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除婚姻关系外,其他诉讼请求均应当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在此过程中,代理人认真查阅原审卷宗,并前往公证处了解被冒名公证事宜,并调取李某家暴事实证据,同时还发现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置房屋事实。律师认真分析研讨后认为:①西安市长安区某小区建筑面积87.87平方米的房屋以及陕A7XY27明锐小轿车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考虑到被告李某擅自转移、变卖该财产的行为,并结合李某本人的诚实信用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贵院将该房屋判归K某所有,并且李某在分割该财产时不分或者少分。② 2014年11月26日李某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风城五路某小区房屋一套,已付购房首付款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按揭贷款应当予以分割。
之后,长安区人民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并于2017年8月作出(2017)陕0116民初3X7号民事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了分割,判令长安区某小区房屋归K某所有,同时对李某购买的位于凤城五路某小区房产予以确定,由李某向K某支付该房屋补偿款共计135000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再次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过二审程序,作出(2017)陕01民终1XY22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于长安区某小区房屋归k某的判决,因案外人对新发现的房屋已提起物权确认之诉,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新发现房屋处理的判决。
律师总结:本案的转折,在于李某申请再审后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发回重审此案,代理律师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极好的运用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对李某的恶意行径进行了强有力的回击,最终法院判令支持代理律师观点,作出有利于K某的判决结果。本案诉讼程序涉及到再审、发回重审、二审,可谓是将民事诉讼程序法运用到了极致;同时在认定事实的实体法方面,本案涉及到《婚姻法》核心条款以及《物权法》等其他部门法规定,对律师综合素质要求极高,本案委托事项的圆满完成,也进一步提高了律师的综合能力和业务素养;同时该案件也是一个很好的普法示范典型案例,具有深刻警示教育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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