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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家和锦囊离婚协议谨慎签,拒不履约法不容。

2021-05-17

婚姻家事案件是法院诉讼案件中所占比率最高的案件,抚养费纠纷又是婚姻家事案件中较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笔者最近办理的一件有关抚养费纠纷的案件,经历一审、二审,最终得到胜诉判决,颇具参考意义,故在此分享。

该案中王某与白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活甜蜜幸福,并于2015年喜得一女白小某。原本这一家人的生活应当越过越好,可惜好景不长,随后王某白某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并于2018年10月8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白小某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白某每月向王某支付抚养费4000元。

离婚后,白某支付白小某抚养费至2018年12月,但随后便拒绝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王某多次与白某交涉协商,白某皆以自己失业,经济状况恶化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王某无奈,作为白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以白小某为原告将白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依约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白小某18岁独立生活为止。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白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于2018年9月13日与其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复印件),主张其目前经济能力恶化,每个月最多支付抚养费1500元。笔者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当庭指出被告提交的证据只是复印件,真实性存疑,另外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签订于2018年10月8日,而被告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即使该通知真实,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已经知悉自己的经济状况,在此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意思真实,亦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不应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但随后的一审判决却令人咋舌,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白小某由其母王某抚养,被告白某从2019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白小某抚养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白小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原告方当即表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

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王某与白某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并且白某与其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日之前,一审法院据此认为白某失去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民事审判中有一条重要原则即处分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请求范围之内作出判决。本案中原告诉请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的生活费4000元整,违约金10000元整,共计140000元。判令被告今后每月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生活费4000元至原告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在被告白某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同时却让被告从自己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中获利,减轻了其应承担的义务,与理不符。

二审法院开庭后,笔者作为原告方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代理意见,对原审法院判决中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从法理角度进行了详细论述。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本案获得了可喜的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白梓萱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从2019年1月起,白某每月付给白小某抚养费4000元,至白小某独立生活为止。

至此,本案圆满结案,原告白小某通过法律途径督促白某履行其自身的抚养义务,成功维护了自身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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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与白某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离婚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双方应当严守契约精神,对约定事项诚信履约。对约定事项出现争议时,法律亦有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

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审慎考虑,万不可为了离婚随意承诺。须知,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拒不履行约定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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