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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梁冰家族律师团队月刊第21期丨家事中的股权纠纷之经营企业篇

2021-06-08

梁冰家族律师团队月刊第21期

家事中的股权纠纷之经营企业篇

上两期月刊,我们讨论了继承和婚姻纠纷中的股权之争,本期月刊我们讨论婚姻存续期间经营企业所带来的风险。

一、婚姻中经营企业风险

(一)对赌协议风险

公司快速发展融资时,投资方投资时与股东个人签订的对赌协议或对赌协议担保协议/条款极有可能成为经营公司方的个人债务,进而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债务性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即使遭遇生死相隔如“小马奔腾金燕案”,或早已劳燕分飞,一方或双方仍需承担债务。

1、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小马奔腾金燕案

2011年3月,建银文化基金注资小马奔腾,约定小马奔腾最晚须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上市,否则可要求李明等股东承担股权回购的义务;后小马奔腾未能如期上市,李明突然心梗去世。建银文化基金提起仲裁,要求李萍、李莉、金燕等人履行股权回购等义务;仲裁裁决金燕等应在各自继承李明遗产范围内对股权回购义务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认定:金燕是否因与李明具有夫妻关系而应承担股权回购义务,不属于本案管辖的范围。2016年,建银文化遂起诉金燕要求判令金燕对裁决书所确定的李萍和李莉支付股权回购款、律师费及仲裁费的义务在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建银文化的诉讼请求;2018年1月9日,金燕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金燕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投资补充协议》签订于李明与金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明与金燕并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关于案涉债务不是担保之债,就算是担保之债,也不必然是李明的个人债务。

法院认为李明的股权收购义务并非担保之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系针对个案情况的处理意见,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

第二、债务给予夫妻共同经营而产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李明系小马奔腾的实际控制人,李明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及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综上,判决金燕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认缴出资、加速出资风险

在公司经营时,遇到特殊原因,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加速出资,此时股东的配偶有可能须就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纪要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六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三)公司类型风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公司、个体户

一个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夫妻公司股东未能提供审计报告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时,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而可能形成夫妻共同债务;个体户这个类型,本身是家庭经营的,就需要以家庭财产对个体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法律法规

(1)《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民法典》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4)《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案例

(1)最高法典型案例判决夫妻公司中的夫妻未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熊少平与沈小霞共同成立的青曼瑞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欠猫人公司货款2983704.65元,猫人公司申请执行后,未能执行到位,猫人公司在执行中申请追认二人为被执行人,亦被驳回。后猫人公司起诉请求:1.追加熊少平、沈小霞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0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青曼瑞公司、熊少平、沈小霞承担诉讼费及公告费26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猫人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猫人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人向最高院提起再审。

【最高院认为】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青曼瑞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熊少平、沈小霞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且熊少平、沈小霞未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青曼瑞公司财产,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熊少平、沈小霞应对青曼瑞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一人公司股东配偶亦可能承担公司债务的案例

在(2018)京011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中,因丈夫王某某未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因其老婆杨某某作为公司监事,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应视为夫妻二人共同生产经营公司,杨某某亦未能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人格混同风险

自然人股东账户与公司账户互相混同,公司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与股东个人财产时,股东个人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而股东的配偶可能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十条【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2、《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转让股权风险

通过转让股权退出时,如果转让前未实缴出资的,转让后股东个人仍可能就认缴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进而股东的配偶可能须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六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六)担保风险

一方在经营公司遇到资金困难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时,银行往往要求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个人提供抵押担保或保证,同时要求配偶签字,这种情形下极度可能形成夫妻共同债务。

二、解决婚姻中经营企业风险的方案

(一)善用夫妻财产约定,签订后经营方应向投资者出示并备注夫妻财产约定或获得投资人豁免部分财产的条款,写明一旦对赌失败,投资人无权对配偶名下的哪些财产进行追偿;

(二)经营方尽量不成立自然人独资和夫妻公司;

(三)个人财务不与公司财务混同,且必须每年做审计;

(四)注册资本需合理,认缴的注册资本最后都是需实缴的,切莫贪多;

(五)非经营方应尽量避免在对赌协议、银行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上签名;

(六)把控好家庭开支,避免经济上过度依赖经营方的收入;

(七)非经营方尽量参与公司参与和在公司中任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监事等职位。

因而,股权问题不是单一的公司法问题,而是与家事、婚姻相关的复合性问题,家族应该有自己专业信任的家族律师参与家族企业并整体把握股权与家事之间的边界;这次我们用了三篇文章分析了股权与继承、婚姻和普通婚姻生活的关系,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思考股权与家事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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