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张恒争夺抚养权案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地方法院宣判。法院判定,张恒拥有两个孩子的抚养决定权。在判决书里,法官对两人的态度都表示失望,因为双方都没能将孩子的利益完全置于父母的利益之上,并把所有有关抚养孩子的重要决定都推给了法院。
法院在收集多方证据及信息之后,对张恒和郑爽的父母亲关系做出认定。如图可以看出,法院认为郑爽与孩子的关系仅仅只停留在见过几次的人,甚至对于孩子来说郑爽只是一个陌生人,绝对不是母亲。
在上面的判决书其中的截图可以看出,法院认为郑爽作为母亲的角色失败了,她没有让法院看到她想成为孩子父母并为之付出一生的信心,父亲做的努力也很有限。关于过去,双方除了同意一起生孩子之外,再没有其他方面的有效沟通。如今在裁定抚养决定权上,如果共同决策的话可能会增加双方的冲突。但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郑爽情绪不稳定,在孩子出生后的一些行为令人不安,比如给父亲送剪头发的照片。因此在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下,最终张恒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
抚养权归属判定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主流还是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儿童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为中心,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因此,国内外法院基本都是从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对父母抚养的各自优劣进行综合判定。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那么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旦确定,另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由己方抚养,主要途径一般为双方协商变更,二是到法院诉讼变更。而根据大数据分析(如图下)当协商不成的时候,一般法院判决“不支持变更”占多数,“完全支持”仅占12.78%。可以得知在“变更抚养权”的问题上,一般部份支持或不支持居多。
近年来,笔者办理了大量家事案件,其中涉及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为数也不少,有代理原告主张变更抚养权,有代理被告阻却变更抚养权,当中还不包括离婚案件中主动争取抚养权及协议离婚、调解结案的抚养权案件。下面,笔者分别以代理原告成功主张变更抚养权及代理被告成功抗辩维持抚养权的两案与大家分享(以下真实案例均为化名):
案一 单身母亲成功突围,离婚八年母子团圆
本案笔者代表原告甲女在与乙男离婚八年后,将儿子的抚养权从乙男手中重新夺回。甲女跟乙男于八年前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孩子丙由乙男抚养。虽然多年的探视偶尔波折重重,甲女与儿子丙自儿子一岁时就开始了周末才团聚的亲子时光。但随着乙男生意失败,与甲女之间就丙的教育、生活等产生了不少矛盾,加上丙刚满八周岁,面临儿童成长的转型期,乙男又只顾忙而少关心丙的学业与心理,丙的学习成绩越发下降,在校经常被老师投诉。此时,甲女多年未婚,对当年放弃儿子的抚养权一直耿耿于怀,总希望有一天可以拿回儿子的抚养权。
于是,甲女经朋友介绍,委托我方为其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接受委托后,笔者首先与甲女展开了详细的调查访谈,了解到甲女与儿子丙的亲子关系良好,丙很依赖甲女。但仅凭这个还不足以确定变更,于是,笔者提示甲女提前准备了与丙共同相处、丙自述跟随意愿及甲女抚养优势等相关证据。更重要,笔者经过调查取证,了解到乙男已再婚再育。最后,笔者把相关证据提交法庭。在法庭庭审前,一开始乙男坚决不同意调解,也坚决不同意变更丙的抚养权。但经过笔者在庭上近三小时合理、合法、合情的充分论证,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法官将要宣布双方看笔录签名时,男方态度360度大转弯,同意进行调解,并同意儿子抚养权变更为甲女所有。
该案最终以双方一审当庭签署调解书,甲女如愿拿回儿子抚养权结案。
案二 时代女性自主婚姻 抚养优势证据固化
本案笔者代表被告小妹,成功阻却浪荡男夺子。张三和小妹自由恋爱结婚,由于性格不合,多年后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孩子小兰归小妹抚养。就在张三与小妹离婚后的第三年,张三突然哭诉与小妹复合,若小妹不同意,则提起诉讼,与小妹争夺小兰的抚养权。小妹向律师咨询后,没有屈服。于是,张三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小妹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应诉抗辩。作为小妹的代理人,在接到张三提交的法律文书以及与小妹就案件进行交流后,根据笔者多年的实务经验分析,单凭张三庭前提交的证据,张三的变更诉求较难被支持。但不能排除张三对证据是否还留有一手,搞庭前袭击。因此,我方也应该提前以最佳的优势证据来积极应诉抗辩。围绕我方的“抚养优势,笔者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小妹与小兰一起生活的照片取证,日常生活照料,教育及儿童成长培养计划等进行证据的固化。我们也对小妹提示了张三在探视孩子过程中可能做出影响案件审理或故意取证的行为,需要提前防范。从最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角度出发积极准备证据,以小妹具备优越于张三的抚养条件为关键获得了本案的胜利,达到了阻却张三变更抚养权的效果,顺利完满完成了小妹对我们的委托代理工作。
1.在抚养案中,要多方收集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证据,要证明己方比对方更有利于儿童的身心成长。
2.关于要从哪些方面证明有利于儿童的成长,一般会从双方是否有再婚、再育、绝育;亲子关系;儿童成长环境的熟悉度(随意改变环境会带来不利因素);经济优势,教育优势,小孩子的意愿及辅助抚养性的优势(爷爷或奶奶协助等),因此我们在诉讼过程中,要提前准备对小孩子的抚养计划。
3.在抚养案中,证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照片、录音录像、书信、日常对话、微信、收入证明、教育资源(就读学校)、同住情况等。证据不光要收集完整更要注意保存和固化,必要时可利用公证手段。
结语
正如笔者作为家事调解员时,常于双方当事人说的一句话“父母婚姻的不幸不应成为孩子生活的枷锁,父母对子女的爱是陪伴孩子成长最好的礼物,为了曾经共同的爱,父母都应用平和、理智共同守护孩子茁壮成长”!
最新法律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韩曼莉家族律师团队
韩曼莉家族律师团队,深耕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十逾年,是广州地区精研私人法律顾问、财富保护与传承、家族(企业)治理及高端婚继诉讼的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擅长运用非诉法商思维办理案件,风格敏锐细致,秉承专业精神,从“家族治理”与“家庭建设”的维度,为家族(家庭)保护、管理、传承赋予人性温度及制度保障。
团队创始人韩曼莉律师,同时拥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及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资质,从业时长近20年。担任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部长/财富传承中心创始人、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司法局调解专家库专家、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信托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广州电视台特约顾问、广州电视台《说法》与《法拉理》点评嘉宾。擅长处理复杂婚姻家事案件、设计家族(企业)治理制度、规划家族(家庭)传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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