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等方式。
当遗嘱指定监护与法定监护发生冲突时,监护顺序哪个优先?在遗嘱中设定“指定监护人”对抚养权的实际行使又有什么变化?
张女士咨询律师:是否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张女士母亲作为监护人,从而不让前夫任监护人?或者通过张女士母亲作为监护人后对其前夫起到制衡和监督作用?(案例来自网络)
上述案件中的张女士不能通过遗嘱制定监护来剥夺前夫的法定监护权,即使与前夫离婚了,父母双方依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想剥夺前夫的法定监护权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和法定的程序来撤销。
关于第二个问题,遗嘱指定监护和健在父母的法定监护的关系,目前学界存在三个观点,分别是法定监护权优于遗嘱指定监护权,遗嘱指定监护权优于法定监护权,遗嘱监护权和法定监护权同等地位。
首先是法定监护权优于遗嘱指定监护权的观点,支持者认为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是指定人生前监护职责的延续,而是新产生的、独立的职责。由于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故健在的父母一方必定要优先于另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二者不并存。而世界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往往都把父母都死亡作为正常情况下遗嘱指定监护的生效条件之一。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依然是监护人,没有遗嘱指定监护人存在的余地。
支持遗嘱指定监护权优于法定监护权则是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最亲近,会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最信赖、最得利的人担任孩子的遗嘱监护人,而且遗嘱监护人得范围更广,不限于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只要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遗嘱指定监护人就具有优先地位。
笔者赞同最后一个观点,就是遗嘱监护权和法定监护权拥有同等地位并存。
在上述说到的支持法定监护优先于遗嘱指定监护的,是由于遗嘱指定监护是新制度,这个并不否认,但由于是创设性的新制度而因此优先于法定监护,这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而基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基本原理,我国《民法典》并没有禁止在存在健在父母的时候存在遗嘱指定监护人。
而支持遗嘱指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的,固然父母会将儿女的利益最大化地来进行考虑,但并不代表能排斥法定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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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上述原则,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虽然通常表述为监护权,但义务和责任为主要的内容。承担监护责任,通常是无偿的,也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权利。所以增加一个遗嘱监护人和生存父母一并参与监护,总体上是增加了被监护人的保障,而不是削弱。因此遗嘱指定监护与法定监护是可以共存并且地位是相等的。
律师支招
1、如果想要撤销对方的监护权,需要有以下的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设立遗嘱指定监护人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定格式和法定形式,可以寻找专业的人士(律师或公证处)来进行。在此前我们原创的《遗嘱信托的多维度创设》中,我们已分享过关于在“遗嘱信托”中对未成年人设定“指定监护人”、“信托保护人”的观点与案例,此处不再累述。而对于指定监护人的人选需要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调查和收集资料。根据笔者经历的案件经验,我们建议离异、单亲、丧偶、再婚等当事人,都应该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提前规划,设定选定“遗嘱指定监护人。
3、 在“指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不能达成协商意见时,可以要求法院来判定未成年人的直接监护人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回归“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本源,综合认定由哪个监护人直接行使监护与抚养的职责。关于抚养权认定的关键与变更抚养权的实务操作,可参见此前发表过的《抚养权“争夺战”--你所须的弹药都在这》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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