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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典型案例||彩礼返还的情形及返还比例

2021-07-05

典型案例之——

彩礼返还的情形及返还比例——龙先生婚约财产纠纷案

彩礼,是中国古代的婚嫁习俗之一,是指男女双方进入婚恋状态后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表达其想要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诚意。彩礼作为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性质虽为赠与,但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婚前赠与彩礼在我国很多地方还作为一种习俗而普遍存在,因此因“彩礼”而引起的纠纷也是婚姻家事类案件中的普遍问题。实践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并不少见,那么“彩礼”在法律中究竟是如何定性的?又是否具有返还情形?返还范畴又应该如何确定呢?让我们跟随李露律师所代理的龙先生的案例,来看看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

案情介绍

龙先生和李女士于2019年5月相识,2019年6月便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订婚仪式,由双方父母及亲友进行见证,龙先生也于当日给付李女士彩礼8万元。在恋爱期间,龙先生又陆续向李女士转账2万余元,并购买名牌包包一个。但之后双方产生矛盾,李女士于2019年8月向龙先生提出分手,双方协调无果,最终分道扬镳。

龙先生认为,自己为双方感情付出了极大努力,也在经济上支出良多,现两人已无法实现结婚的目的,遂诉至法院。

龙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返还彩礼8万元及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2万元并返还名牌包一个。

李女士辩称:龙先生主张的8万余元彩礼,已用于双方同居生活中的消费,不应返还,且自己在同居期间怀孕并流产,给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花费营养费、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故彩礼不应返还。龙先生所主张的2万余元转账也用于日常花费,不属于彩礼,系龙先生对其的赠与;名牌包包也是龙先生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

律师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务往来,一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01

龙先生按照民间风俗并为实现结婚目的向李女士支付彩礼、财物、购买贵重物品,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由于李女士提出分手,双方结婚的条件并未成就,因此李女士没有依据继续占有原告在与其恋爱过程中对其给予的彩礼性质的财物。

02

本案中,龙先生与李女士从相识、恋爱到分手仅仅两个多月的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龙先生的诉请合法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龙先生与李小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但考虑到本案中双方已同居生活并怀孕流产的事实,故判决李女士酌情返还彩礼5万元。关于龙先生对李女士的转账,属另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而龙先生购买的包包,系双方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不予支持返还。

法律分析

关于本案,我们可以总结出哪些问题呢?

Q1

彩礼的认定:

在实践中,对于男女双方在婚恋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各种财物往来是否属于彩礼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法院在判断财物性质的时候,一般会考虑以下几点:

A、给付的目的:彩礼是为促成婚姻关系而给付的,数额和种类一般与当地婚俗同等,一般赠与的礼物和金额则不然。

B、给付的主体:彩礼的给付主体往往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收受一方往往也是女方或其家庭。而一般赠与则通常只发生在当事男女双方之间。

C、给付的时间:彩礼的给付时间一般发生在双方谈婚论嫁时至结婚登记前,基本顺应当地风俗习惯。一般赠与可以发生在婚恋关系存续的任何阶段,没有明确指向性。

Q2

彩礼是否可以退还?

男女双方按照习俗订婚,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赠送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它依附于婚约而成立,如婚约解除,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一方收取的彩礼应当返还。

Q3

女方存在怀孕流产情况,彩礼是否全额返还?

根据司法裁判尺度,对于已经同居生活并且出现怀孕流产的情形,因双方对怀孕流产都有责任,都存在过错,应各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同居生活和怀孕流产不是拒绝返还彩礼的法定事由,只要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解除婚约后,按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就应当返还。但法官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同居生活时间长短、是否怀孕流产等综合因素,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彩礼返还的比例。

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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