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离婚时对于这部分财产应如何处理?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股权份额及股权收益都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离婚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股权时,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分割。实践中比较快捷的一种操作方式,是夫妻可以协商由持股一方继续持有全部股份,同时向另一方做出经济补偿。
当然,双方亦可以协商将股份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配偶能否成为公司股东还要遵循公司章程对股权流转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要看其他股东的态度。
【法条链接】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第1款的第1项、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离婚时,对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在公司的股份进行分割后,受让方可否成为该公司股东?
按照民法典司法解释及公司法的规定,受让方能否成为该公司股东,要看能否满足以下情形:
(1)如其他股东过半人数同意转让,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如其他股东过半人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另外,如其他股东过半人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由于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受让方无法取得股权,因而该股东的配偶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只能以其他股东购买的价款进行分割。
更进一步讲,如果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已经是公司股东,结婚后公司规模扩大,其对新增资本认缴了出资,离婚时新认缴的这部分出资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已经是公司股东的,股权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新增资本是基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股东婚后对新增资本的认缴出资,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半有权要求分割。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第1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离婚时夫妻一方在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由于未满年限不能转让,所以没有进行分割,离婚之后还能再起诉请求分割吗?
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分割。
离婚之后,如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5. 夫妻一方是有限公司股东,非股东的配偶能否要求查询公司账目或其他信息?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专属权利,只有股东享有知情权,非股东的配偶是不能查询公司账目或其他公司信息的。
但一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入股时,非股东配偶在满足《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的条件成为股东后,可以依据法定程序查阅公司账簿和相关信息。
此外,发现夫妻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一方可以在聘请律师的前提下,由律师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来查阅另一方公司账目和其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的第1款: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合伙人),离婚时对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夫妻一方可以与非合伙人的配偶协商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如夫妻一方协商将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由于合伙企业是各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因此非合伙人的配偶想要成为合伙人,必须得到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配偶通过转让而取得合伙人地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是给夫妻一方合伙人办理退伙或削减部分份额。
如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夫妻一方所转让的份额,非合伙人的配偶可以对转让所得的价金进行分割。如其他合伙人同意该夫妻一方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夫妻双方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如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7. 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须考虑到独资企业主体单一性的性质,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由一方经营该独资企业,取得企业所有权一方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当无法协商一致,发生都想经营或者都放弃经营的情形,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1)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不主张经营该企业的,依法应当解散个人独自企业,在办理清算后到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双方对清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第27条第1款: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8. 离婚后妻子发现丈夫在婚内持有员工股的,如何分割?
员工股是公司为了使员工利益与公司效益相结合所发行的,由公司内部员工购买的股票。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内持有员工股,如该员工股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分割,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
由于员工股的特殊性,只能在公司内部进行转让,因此一方不能直接向另一非公司员工的配偶分割员工股,要么给予另一方其他经济补偿,要么把员工股转让给公司内部有认购权的员工,再以转让的价金进行分割。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
9.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
股票的分割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持有股票并对另一方给予补偿。这也是最为便捷的方式。
第二、变卖股票后,以其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由于股票的价值不是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落而涨落。因此,在作为一种财产分割时,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因此在分割股票时,可参考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进行分割。
第三、夫妻双方可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直接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因继承、离婚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过户登记申请;
②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③过入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过入方身份证明文件;
④过出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涉及离婚情形的,过出方还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⑤按国家有关规定,过出方因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的通知》
10.离婚时,股票期权如何分割?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的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
实践中,股票期权的分割常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该股票期权仍属于该公司员工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补偿。
(1)在婚姻存续期间,部分股票期权可行使权利并获得财产权益,即使在离婚后一方才行使股票期权,但因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因此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股票期权即使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也会考虑股票期权的贡献、来源、取得条件等因素,以及考虑夫妻对家庭贡献大小,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分割。但夫妻双方能对分割比例达成一致的除外。
(2)离婚时股票期权的分割必须是该期权已行使权利或者可行使权利的部分。对于未行使权利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待实际行使权利后,配偶才可主张分割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但需提供已经行使权利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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