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司对高管与核心技术人才进行股权激励时,都会附加一些服务年限的限制。
附条件的股权激励,促使员工在关注自身业绩的同时,为公司长远发展尽职尽责。有激励就约束,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实务判例: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终字第969号判决书,2009年12月22日,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国与公司员工张某群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书》,姚某国将持有的南京某公司0.4836%股权附条件转让给张某群,作为员工持股激励,股权限制期为五年。
如限制期内张某群因自身原因从公司离职,应无偿返还激励股权;姚某国根据激励需要,有权将转让的股权另行激励对公司有贡献的第三方。
法院审理中查明,2012年9月,张某群因自身原因自公司离职,姚某国多次要求其按协议约定返还所持有的激励股权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群返还其所持有的南京某公司0.4836%的股权。
裁判要旨:激励股权限制期的设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范围内的自治事项,司法不宜作过多的干涉。
张某群在《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的五年限制期内不再为南京某公司工作,公司对张某群进行激励的基础已不存在。
目前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且有需要激励的第三人,故《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姚某国在南京某公司的授意下有权要求张某群返还激励股权。
律师评析:有限责任公司激励给员工的股权一般来源于公司增资扩股、公司预留股份及老股东原有的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是合法有效,司法一般不予干预。
股权激励限制期内,激励对象般只享有分红权,无表决权,限制期后才能取得完全的股权所有权。
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会根据岗位需要设定激励股权,且激励股权大多是无偿转让。如受激励员工离职,激励对象也要作相应调整。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划比较规范,激励对象的权益相对能够保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私人财富与股权律师建议您:在公司与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多关注如激励股权数量、行权条件和日期、离职时解决方案等诸多约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