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案例
二牛(已婚男)与九妹系同事关系,二牛在与九妹相处过程中互生情愫,在一来一往中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九妹怀孕,怀孕后才得知二牛并未离婚,婚姻关系仍存续,一气之下九妹前往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后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已婚男二牛补偿给九妹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5万元,签订后,二牛一直未支付,九妹遂诉至法院要求二牛支付该笔款项。九妹有权要求二牛支付该笔费用吗?
法律分析
类似案件也有很多,发生婚外情,小三与出轨方的行为会被认定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 如果男方故意隐瞒已婚状况,女方“被小三”,受到伤害后,是否有权要求男方给予赔偿/补偿,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 如果女方明知男方婚姻状况,主动“小三”,男方给予的分手费等相关协议是否有效?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种情形.
若在男方与女方(第三者)交往过程中,男方故意隐瞒自身已婚事实,因男方的行为存在过错,误导女方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女方可以主张侵权赔偿,但是一般多涉及的金额也不大,一般是涉及到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也有出轨方的配偶,在得知事情真相后,主张出轨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第三方返还财产。相关参考案例如下:
θ实务要点:婚外情一方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是对方精神和身体上备受打击,出具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应属有效。
◆ 刘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 (2019)晋0108民初536号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协议》(补偿10万元)中,被告自认自己已有婚姻,却与原告确立恋爱关系,并致原告怀孕流产,被告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并多次致原告怀孕流产的行为,使原告精神和身体上备受打击,其向原告出具的《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是已婚人士,与原告的感情纠葛属于婚外情行为,其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其对原告的自愿补偿行为是有效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协议内容并未违反善良风俗。被告称协议是受到胁迫所写,但其提供的病例及照片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θ实务要点:协议为男方自愿对女方终止妊娠的生活帮助,其目的不在于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不是基于婚外情本身的对价给付。
◆ 杜某、李某返还原物纠纷 (2018)鄂01民终9472号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关于协议约定的10万元款项,协议签订时李某、张某及双方朋友四人均在场,协议书系李某、张某自愿签订,结合李某陪同张某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及协议见证人戎某的证言综合分析,该协议包含了李某对张某怀孕事实的认同及双方自愿对婚外关系的终结,应当理解为李某自愿对张某终止妊娠的生活帮助,其目的不在于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不是基于婚外情本身的对价给付。且签订协议与付清钱款之间有三日时间,期间李某并未提出异议,并按约支付款项,足以说明协议系李某真实意思表示,现李某以张某主动索要为由要求张某返还钱款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因该笔款项发生于李某与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杜某同意处分了应属杜某的5万元财产,现杜某不予追认,李某对该部分系无权处分,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部分无效,对杜某主张张某返还该5万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关于杜某、李某称李某与张某于20**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在张某的纠缠要挟之下签订的,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李某依据该协议给付的10万元应当返还的上诉理由。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有双方的朋友在场见证,且李某依协议约定分两期共向支付张某10万元,该协议是李某与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一审认定李某所支付的10万元系其与杜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杜某可就该款项向李某主张赔偿,不应要求张某返还。杜某、李某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分析实务中存在的第二种情形.
如果女方知晓男方已婚的事实,即使之后确实给女方在身体上造成了损害,男方基于此给予了补偿,一般情况下还是会认定为该赠与行为无效,相关参考案例如下:
θ实务要点: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状态,仍保持不正当关系。赠与财产系为了维持婚外情关系,未经原配同意,有悖公序良俗和婚姻法夫妻忠实原则,处分无效。
◆ 蔺X与张某某等合同纠纷 (2017)京01民终129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张某某、张某某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张某某婚外生育一女,此行为不但会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会损害自己配偶的利益,而且是对配偶人格价值的极不尊重,不仅违法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亦与社会公序良俗风尚相悖。双方在此事实基础上签订涉案协议书,并约定给付张某某相应补偿款,该协议应属无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与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张某某给付相应补偿款之诉讼主张正确。张某某称涉案补偿款是基于张某某曾于2014年造成其怀孕、2015年再次造成其怀孕并生育一女而给其造成损失的补偿,这些损失包括交通费、产检费、住院费等一系列与此相关的费用,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θ实务要点:《补偿协议》约定的费用明显高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应认定为赠与。因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共有财产权,应属无效。
◆ 倪某1、吴某赠与合同纠纷 (2020)浙01民终7266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倪某1与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怀孕住院,即便导致倪某1宫外孕,及致倪某1输卵管切除与蒋某、倪某1二人的婚外性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其二人在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双方均系自愿,并未违背倪某1的意愿,故蒋某对倪某1并不构成侵权。且签订《补偿协议》以及蒋某分期转账180000元的行为均发生在倪某1第一次住院之后、第二次住院之前,而倪某1输卵管切除术是在第二次住院期间进行,故蒋某向倪某1的180000元转账与倪某1输卵管切除无关。而倪某1第一次住院12天、现金支出医药费454.89元,180000元补偿款显然高于《补偿协议》约定的倪某1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故该180000元应认定系蒋某对倪某1的赠与。倪某1上诉提出180000元是蒋某对其的侵权赔偿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θ实务要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知对方为已婚状态,赔偿合同无效。
◆ 徐某等与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0)京民申168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宋某系有妇之夫,宋某与徐某在宋某婚姻存续期间保持婚外情违反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及公序良俗。徐某虽主张其不知道宋某已婚的情况,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与宋某、徐某的交往过程不符,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判决确认宋某与徐某之间的赔偿合同无效,且合同无效后,徐某应将宋某已给付的500万元予以返还,处理正确。
θ实务要点:确实存在有流产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对方需承担一定的医疗费及子女抚养费,对该部分酌情予以扣减。
◆ 蔡某与赵某某、汪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7)皖0104民初6809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至于赔偿协议及分手补偿证明中的款项虽名为“分手费”、“补偿费”,但其实质仍为赵某某为中断婚外情关系对汪某某的赠与,并非依法支付的赔偿 金。 被告汪某某在明知被告赵某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并接受其赠与的大额资金,难称其系善意第三人,赵某某在分手补偿证明及赔偿协议中称“与家人协 商”并未经原告蔡某确认,蔡某到单位举报被告汪某某,即表明其要求单位对婚外情的行 为进行处罚,即使其举报时提交了相关的分手补偿证明及赔偿协议,也难以认定其系对上述赠与行为的认可。至于汪某某关于赵某某向其转账的款项中包括借款、对其的补偿、抚养费、医疗费以及共同生活开支的抗辩,因汪某某确实因与赵某某的交往有流产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故赵某某确需负担一定的医疗费及子女抚养费(因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前的一年时间非婚生女亦需一定的抚养费),该部分款项并非赠与,本院酌情予以扣除,除此之外汪某某的其他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因该赠与行为系自始无效,并非可撤销的合同,故被告汪某某关于撤销权已经消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小结
XIAOJIE
回归到文章开头的案例,二牛(已婚男)存在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致使九妹错误处分了个人权利,九妹为善意第三人,同时也存在流产的事实,协议中约定的案涉补偿款系对九妹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同时涉及到的金额不大,会被法院支持。
那么,如何判断一方是已知还是未知对方婚姻状态呢?最好的方式是将内在意思表现与外,固化证据,让隐瞒一方的当事人予以承认或者自认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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