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咸阳一男子家暴妻子”的一则消息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视频中的画面令人触目惊心,男子疯狂殴打妻子,丝毫不顾及孩子还在旁边,孩子在一旁哭泣的画面令人动容、心疼。
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有法可惩的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五年之久,但由于传统男尊女卑旧观念、取证难、顾虑太多等因素的影响很多受害者最终还是选择了沉默。希望家暴受害者们不再沉默,因为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忍一忍并不会过去,反而只会带来无止境的伤害。家庭暴力带来的危害是深远、持续的,家庭暴力不仅侵害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家庭暴力还会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与心理健康,就如同本次事件中,男子当着孩子的面暴力殴打妻子的行为,给孩子带来的是不可磨灭、不可修复的伤害。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要机智应对,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留存相关证据,依法坚决保护自己,远离暴力威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容忍换不来觉醒,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反抗才能获得真正的安全!
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家暴,“家暴”话题牵动着全社会人的心,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屡屡引起人民群众的广泛声讨和抵制,这是令人欣慰的好现象。视频中遭受暴力对待的女性使我们痛心不已,我们希望也相信在全社会的关注及相关部门的帮助下该名女性定能走出阴霾,施暴者也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家,应该是最温馨的港湾,不应成为暴力的温床。无数的女性仍在遭受着暴力伤害,面对家庭暴力,我们应态度坚定、绝不纵容,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之下,处在“水深火热”中的受害妇女终能拥有脱离苦海的勇气和能力,迎来生活新曙光!
反家庭暴力知识微普法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根据我国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很容易理解,精神暴力往往比较隐蔽,施暴人常常使用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行为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如何应对?
01
1、第一时间报警或向相关部门求助
对于家庭暴力事件,我们要做到零容忍。在第一次暴力行为出现时,就要引起重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二次伤害。在许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都因为恐惧或是其他原因,没有积极进行维权,反而加重了家庭暴力的次数和严重性,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我们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拨打110报警或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热线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
02
2、做好家庭暴力的取证和保存
在面对家庭暴力事件时,我们要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应注意保存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告诫书、病历、验伤报告、伤情鉴定书、医药费单据等能够直接证明暴力行为存在的证据,也可提供亲属、朋友、邻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谈话笔录,以及家暴发生时的录像、录音、伤情照片,施暴者写过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证据,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03
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因受到强制或威胁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可以采取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是运用国家公权力手段防制家庭暴力,注重事前预防从而保护受害者,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受害者的重要救济途径。
三、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施暴者将要承担严厉的刑事惩罚。
2、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家暴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为由要求离婚。同时受害者可要求施暴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加害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2)实施家庭暴力者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以照顾无过错方利益为原则分割财产。
(3)离婚纠纷案件中,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应作为首要考量因素,直接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对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离婚案件,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将家庭暴力作为考量因素,往往认为孩子由无过错方抚养更符合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客观需要,亦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客服电话
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