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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原房主拿到拆迁款,我怎么办?

2022-09-30


作者:王恒妮
2008年10月,花浪浪与马大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部分约定:马大大出售1号工厂的房屋及土地给花浪浪。该房属于马大大与马小小共有产权,共有产权人马小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马大大将其共有产权部分全部出售给花浪浪。2009年7月,花浪浪、马大大与第三人马小小、马中中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马大大已于2008年10月将自己与马小小合伙出资购买的1号工厂中马大大所有的50%部分转让给花浪浪。
但是由于1号工厂该地段属于西城片区危旧房拆迁改造范围,花浪浪、马大大至今未办理上述土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2月,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马大大、第三人马小小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其中载明:一、征收1号工厂;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付马大大、马小小房屋补偿费、搬迁费、构附属物补偿、室内装饰以及各项奖励补助费用等共计10000000元。
花浪浪看到《协议书》时,立马找到马大大要求马大大给付拆迁款,但是马大大始终不同意给付,最终花浪浪将马大大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马大大和第三人马小小与当地政府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面积征收补偿款的归属与谁?
花浪浪与马大大于2008年10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花浪浪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马大大交付了房屋和房产证书原件。但从双方陈述的事实看,因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土地2014年被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故双方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花浪浪虽然与马大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马大大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因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故花浪浪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马大大作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第三人马小小一起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在一定意义上而言,马大大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即为其出卖给花浪浪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马大大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花浪浪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花浪浪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现因马大大亦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则花浪浪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马大大所出卖给花浪浪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予支持。花浪浪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拆迁补偿款项系按照上述拆迁协议中马大大所享有的合同权益作为依据,故本案拆迁协议所指向的有证部分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等的拆迁补偿费用,理应由花浪浪和第三人马小小共同享有,各占50%的份额。
案件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花浪浪与第三人马小小共同享有1号工厂的相关征收补偿费用10000000元。其中,花浪浪享有上述款项的50%。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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