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能否把孩子的抚养权要过来?
答: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的规定,需分以下情形:
(一)夫妻双方离婚后,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夫妻双方(即孩子的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在保障子女安定生活的基础上,男女双方可自由协商抚养费支付数额,具体应根据双方收入状况个案调整。
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子女在成长阶段必要的支出。男女离婚后,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都应当履行相应的抚养费支付义务。
在离婚之际,针对子女抚养费,若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有效协议的,应根据该协议承担子女抚养义务;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适用“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判断标准。
审判实务中多采用如下方式加以界定: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为标准进行认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要支付到何时?
答: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情况下应当给付至子女18周岁时止,但有例外。
第二,如果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或者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或者客观上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可以由父母给付抚养费。
四、拖欠抚养费,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不需要,但建议抚养费按约及时支付,避免因迟延支付而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
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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