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归宿,孩子是爱情的结晶。但是如果婚姻破裂,儿子也不是自己亲生的。“丈夫”、“父亲”的身份又该何去何从呢?
近日,广西南宁一男子,离婚后发现养了10年的儿子非亲生,于是起诉前妻要求其接走孩子自行抚养,并索赔,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
一、案情回顾
据介绍,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是自由恋爱,2011年6月,陈某发现怀孕,双方遂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小胡。2018年,夫妻时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胡由胡某携带抚养,陈某可在周末行使探视权。
然而,随着小胡的日渐长大,胡某发现其相貌、性格与自己差异也越来越大,周围亲戚建议胡某去做亲子鉴定。最终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根据DNA分析结果,排除胡某与小胡之间存在生物学亲生血缘关系。
胡某回想多年的金钱与感情的投入备受打击。之后,胡某要求陈某将小胡接走,返还他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但陈某分文未给。胡某便诉至法院。
胡某认为,小胡并非其亲生子,而陈某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接回孩子自行抚养,返还其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陈某表示不认可鉴定意见,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亲子鉴定。其辩称,同意接回小孩抚养,但胡某要求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无依据。她表示,两人婚后的开支基本都是女方负责,再加上孩子出生后享有集体经济的土地流转、铺面收益金等足以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二、法院判决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与小胡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小胡为其亲生子,并履行了法律上不应当由其履行的抚养义务。被告作为小胡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即便小孩自身享有分配收益,也不能免除其抚养义务。
原告的财产减损与被告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其抚养而支出费用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被告隐瞒与原告恋爱期间与他人交往的事实,造成原告误以为被告生育的孩子系自己的亲生子而进行抚养的后果,原告在对小胡长达十年的抚养期间倾注关爱,得知小胡并非亲生子后人格权受到严重侵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该院判决,小胡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需向原告返还抚养费1176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法官说法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可见,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经济上的法定抚养义务仍然归属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负担,而实际抚养者在法律上并无该抚养义务。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利。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
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四、法官寄语
夫妻本是一体,相遇是缘,相爱是份,珍惜上天修来的缘分,彼此忠实,互不隐瞒,才能携手共白头。
缘起不一定要缘灭,也可以源源不绝。但如一切已成现实,亦不可作出出格之事,相爱不一定相杀,秉持法律之剑,维护自身权益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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