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相应就取得了探望权。但司法实践中,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出于种种原因而阻拦对方探视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困扰当事人、婚姻家事律师和执行法官的一大难题。
那么,离婚后探视孩子受阻,如何确保自己的探望权能够充分实现呢?
一、案件经过
2020年,甲女与乙男在永昌县法院西河法庭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由甲女抚养,婚生子由乙男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但未约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之后,因乙男多次阻挠甲女探视婚生子,且拒绝让婚生子在暑假跟随甲女补课。甲女遂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二、法院判决
西河法庭受理案件后,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后,双方就甲女行使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具体时间、方式达成一致协议:
(一)甲女每月可上门探望儿子一次。具体时间为:学校不上课的周末、白天,在告知乙男的情况下,亦可将儿子带出购物、游玩、吃饭,但时间不应超过三个小时;
(二)每年“十一”假期期间,甲女可将儿子带回家,具体时间根据学校放假安排并和儿子协商后确定,带回家时间累积不超过二日;
(三)每年寒暑假在学校不补课时,甲女可将儿子带回家进行补课,时间以补课天数为准,如儿子不参加课外补课,甲女可将儿子带回家共同生活一周;
(四)每年春节,儿子以在乙男家过节为主,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在甲女家过节。
三、法官说法
父母可以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情况选择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的使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都负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该义务内容包括:
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
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
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地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立法的目的。
本案甲女享有法定的探望权。甲女与乙男婚生子已年满12周岁,即将进入青春期,在其成长过程中,父爱、母爱更不应缺失。为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允许甲女依法对儿子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行使时要以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法院审理时也会侧重其子女生活方式、生活规律来酌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但也要特别注意,探望权行使不能损害子女的权益,否则作为监护一方有权要求停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五、结语
探望权的设立是为了维系、增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保障子女成长过程中能够继续拥有父母的关爱,从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父母任何一方角色的缺失都有可能对孩子的一生造成不可逆的影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应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的父母应该在探望权、抚养费等方面妥善处理,以减少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共同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良好环境,给孩子一个幸福、快乐的童年,而不应将孩子视为你争我抢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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