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内容】
被继承人再婚妻子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要求被继承人母亲与被继承人儿子共同分担购买墓地费用12万元。
经查,被继承人再婚妻子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已多分得相应遗产。
本案焦点:墓地费用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债务?墓地费用该如何正确处理?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再婚妻子主张的墓地费用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并非债务,不予支持。且,有关购买墓地行为系基于家属亲情的一种自愿付出行为,故被继承人再婚妻子要求被继承人母亲、被继承人儿子负担墓地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具体分析:
第一,被继承人再婚妻子为被继承人购买目的的费用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债务?这一问题,法院已经给出了明确回应。依法债务也属于广义上的财产,只是消极财产而已。依据继承法第3条,民法典1122条之规定,参考最高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之内容,被继承人债务是在其去世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形成的债务。而本案中,被继承人再婚妻子为被继承人购买墓地所支出的费用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所以,被继承人再婚妻子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本就是一个错误。
第二,针对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支出该如何处理?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之内容,购买目的费用可以在继承纠纷中提出,要求在分割遗产时直接予以扣减。对此,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也予以了明确规定。
于本案,被继承人再婚妻子在法定继承纠纷中未及时提出该项诉求,错过了时机。但一审法院在判决驳回被继承人再婚妻子诉求的同时,对该项内容的认定也较狠,其认为“购买墓地行为系基于家属亲情的一种自愿付出行为”,这样被认定为系“帮扶行为”,是道德义务,是没有对价的。
据此,梅兰律师认为,这一认定结果估计也是基于,被继承人再婚妻子已经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因故已多分得了遗产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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