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因生病无法自书遗嘱,就找他人代书遗嘱。此时订立代书遗嘱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才能保证遗嘱有效?
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
案号 |(2021)苏1003民初100号
裁判主旨
主张代书遗嘱有效的一方对于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在订立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三者之间要保持时间上的同步与空间上的同一性。
基本案情
刁恒英与王某4生前共育有三女一子,分别为刁某1、刁某3、刁某2与童某。刁恒英于2010年11月29日死亡,王某4于2014年2月8日1时10分死亡。
庭审过程中,原告童某向法庭提供代书遗嘱一份,该份遗嘱代书人处有金月华签名,见证人处有陈某、曹某4签名,立遗嘱人处有捺印但并无立遗嘱人即王某4签名,落款时间为2014年2月7日,遗嘱主要内容为“本人在意识清醒下立此遗嘱,以下内容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由于本人年事已高,且患有肺癌,随时可能辞世,为避免子女间因遗产分配不明确而产生纠纷,特立此遗嘱:1、本人和亡妻生前之意愿,将本人位于扬州市9-2两处房产,全部由四子童某继承,此两处房产若有拆迁等变动,所有财产性权益也归四子童某继承……”。现原告童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王某4的遗嘱继承遗产。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代书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主张代书遗嘱有效的一方对于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在订立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三者之间要保持时间上的同步与空间上的同一性。本案中,代书遗嘱存在以下实质和形式要件的缺失:一、没有立遗嘱人王某4的签名,仅有捺印,且庭审中,遗嘱见证人陈某4陈述“当时王某4自己手没有力气,第一次印的不大,第二次是那个女的配合王某4摁了一下;第一个手印不清楚,第二次摁手印是那个女的托着王某4的手自己摁的…”从上述见证人的陈述来看难以认定代书遗嘱上的捺印系王某4自主行为;二、原告童某陈述的遗嘱形成的时间为2014年2月7日上午8点-9点,地点为急诊室;而遗嘱见证人陈某4庭审中陈述“立遗嘱时间是在下午,地点在病房里”,同时根据医院出具的王某4死亡小结记载,王某4的入院日期为2014年2月7日14:35分,即原告陈述的代书遗嘱形成的具体时间与地点与代书遗嘱见证人陈述相互矛盾,由此该代书遗嘱在订立过程中存在时间上不同步及空间上不同一的情形;三、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王某4肺癌,出具代书遗嘱当天带着呼吸机…;遗嘱都是代书人金月华根据我父亲之前和当天的意思,归纳了意思写的遗嘱…”;见证人陈某4陈述“他(王某4)声音很轻,不可以像正常人一样交流…;当时有个女的,我不认识,一边写遗嘱一边还问老头(王某4)是不是这个意思,老先生点头…”,同时结合当日王某4入院记录记载“王某4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在此情况下,难以认定长达一页纸代书遗嘱的内容全部系王某4当场口述,再由代书人记录。
综上,涉案代书遗嘱存在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缺失,无法反应立遗嘱人王某4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无效。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基于王某4的代书遗嘱要求继承其父母名下全部财产,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涉案代书遗嘱系王某4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童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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