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作为与子女密切相关的证件,在其将来的求学、就业等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因此能够便利、及时地使用证件属于子女应享有的合法权利。父母有义务将相应证件返还给子女,如确实将该证件丢失,也应及时办理补证手续。
诉讼请求
女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父亲返还女儿《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父亲承担。
一审查明
2019年8月2日,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父亲向法庭出示女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后法庭将原件退还父亲。
2018年9月17日,母亲与父亲短信联系称女儿学校老师通知让交预防接种证,并发送了预防接种证(儿童入托入学必备)的照片,询问父亲能否给她。父亲回复“我出差了东西在我身上随身带着,非要的话明天我顺丰给你,用完还我就行。”
2020年8月3日,双方短信记录中母亲称“要不你先把出生证明和打预防针的材料给我?”,父亲称“我说的办证的事,你扯远了,办完以后我会和你分清楚的”,母亲称“我现在和你分得就很清楚,不用等办完,这些本来就该给我,你还了再说别的。”,父亲回复“办完当面给你,你既然讲条件,办完给你没什么不妥”。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双方虽已离婚,但二人对女儿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在处理有关女儿的证件材料时,也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出发点来解决相关问题。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作为与女儿密切相关的证件,在其将来的求学、就业等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因此能够便利、及时地使用证件属于女儿应享有的合法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能够认定争议的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仍在父亲处,而女儿已依法跟随母亲生活,如父亲继续持有上述诉争证件,则需依靠母亲与父亲沟通索要才能使用,不仅损害了女儿便利、及时地使用证件的权益,还会加剧父亲与母亲之间的矛盾,进而对女儿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综上,为保护女儿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对女儿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父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返还给女儿。
上诉意见
父亲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或改判一审法院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四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能够认定争议的出生证明、预防接种证仍在父亲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上诉费用由女儿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鲁0103民初4597号判决双方于2019年8月2日离婚,在2017年9月19日,母亲已经将其和女儿户口迁出,涉案证件起初是在父亲手中,并在2018年女儿上学期间以及离婚诉讼期间使用过,但是后期由于先后搬家、多次诉讼、出差随身携带等因素,涉案证件约在2020年底不慎丢失,后期多次寻找未果。在一审庭审中,父亲陈述的内容,均为持有出生证明期间针对该证明做的事实,但并不代表后期一直被父亲持有。庭审中,父亲已经表示涉案证件丢失还未找到,法院也进行过两次调解,催促父亲寻找,但最终没有找到。在调解过程中,父亲也多次表示会无条件配合女儿补办相关证明,但由于女儿户口已迁出,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目前能做的,是在女儿补办相关证件需要提供帮助配合时做到积极配合。母亲之前也表示可以补办,只是觉得麻烦,并因此故意对父亲针对离婚后其他事项故意制造麻烦,影响正常分割和正常生活。而出生证明、疫苗接种证等物品,作为唯一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证件,并不等同于金钱财物,在丢失的情况下,并不具备归还条件,只能协商共同办理解决。女儿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父亲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出生证明、预防接种证仍在父亲处”的事实有异议,但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本院希望女儿的父母能从保护女儿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好女儿出生证明及预防接种证的交接事宜。如父亲确实已将女儿的出生证明、预防接种证丢失,父亲应及时办理补证手续,女儿亦应予以配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鲁01民终7792号 返还原物纠纷 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 用于学习研讨 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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