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债权人因债务人未按照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债务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直接扣划其中的三分之一份额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人近亲属对此提出案外人异议,法院会怎么判?
1、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英与被告成某武、郭某亮、郭某宝、于某涛、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二、成某武、郭某亮、郭某宝、于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韩某英借款350000元,并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三、韩某英对于拍卖、变卖案涉抵押房产(房产证号:x-x,坐落于周村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西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韩某英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告未按照判决履行付款义务,韩某英向周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郭某亮于2021年11月因交通事故死亡。被执行人成某武与被执行人郭某亮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郭某玮及一女郭某丽。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经周村区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A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0564.5元;B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00000元。
后周村区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对案涉两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A财险公司协助将应支付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500000元中属于成某武的三分之一份额即166666.67元付至周村区法院账户、通知B财险公司将应支付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80564.5元中属于成某武的三分之一份额即26854.83元支付至周村区法院账户。
2022年8月11日,案外人郭某丽、郭某玮,被执行人成某武对该部分共有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向周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时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在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分割。若共有人未达成协议时,应当通过析产诉讼或由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处理,人民法院无权擅自分割。”
2、争议焦点
法院是否有权扣划保险公司应支付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中属于成某武的三分之一份额?
3、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法院认为A财险公司、B财险公司分别应支付给郭某丽、郭某玮、成某武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500000元和80564.5元,属于郭某丽、郭某玮、成某武的三人共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对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而在本案中,法院将应支付给郭某丽、成某武、郭某玮赔偿款中属于成某武的三分之一份额进行了扣划,实质是对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分割行为并非三申请人自愿协议为之,且债权人韩某英对此也不予认可,故该执行行为不当,对申请人请求立即停止执行行为,并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裁定撤销以上扣划措施。执行扣划措施依法解除后,因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三人仍未对该部分共有财产达成分割协议,为尽快实现债权,2022年10月1日,申请执行人韩某英作为原告,以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三人为被告,就该执行异议案件所涉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向周村区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4、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执行路径。
一、本案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认定。
第一,本案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按遗产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和专属性,即以自然人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但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死者的近亲属依据自然人死亡这一事实获得,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是被执行人遗产,不能按照遗产处理。
第二,本案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向其近亲属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死者亲属为丧葬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根据该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本案中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对该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均享有请求权。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适当分割。故本案中法院执行时对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等额分割、扣划属于执行不当。
二、本案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执行路径分析。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某亮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执行人成某武作为配偶,对保险公司所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依法享有相应份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共有财产执行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之间利益平衡,在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前,执行部门不能逾越权力边界,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若本案共有人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就分割共有财产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韩某英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成某武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因本案共有人不对该部分共有财产达成分割协议,本案确定并析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程序途径适宜通过代位诉讼分割。申请执行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程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5、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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