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在近两年日益火爆,由于兼具收益稳定性、金融杠杆功能及信托代际传承、风险隔离等多重功能,逐渐受到高净值客群、家族客户的关注,总体规模扩张迅速、亿元规模的大单频现。
中国信登数据显示,2023年1月,新增保险金信托规模89.74亿元,环比增长67.05%,规模为近11个月新高。从事保险金信托业务的队伍也不断扩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超40家寿险公司与20多家信托公司,就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签署了合作协议。
在信托行业、保险业务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国民财富的高速增长,保险与信托等服务需求不断高涨,保险金信托因融合了信托与保险的各自优势,受到保险业、信托业及高净值客群的关注,业务规模快速攀升,预计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01到底是保险还是信托?
实际上,关于保险金信托的定义,在《信托法》或《保险法》中均没有相关表述。保险金信托是行业内借鉴域外经验和做法创造的概念,虽然不一定确切,但反映了该类信托的实质,即融合了保险与信托双重特征。
2023年3月正式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中,划分了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遗嘱信托等均被列入资产服务信托大类下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类别,行业转型更加回归信托本源,业务分类更加合理细化;而保险金信托这一称呼在官方层面也被确认,并明确保险金信托是指单一委托人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的利益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另外,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专题研究报告中对保险金信托定义为:一种创新财富管理形式,其将保险与信托两种财富传承工具相结合,具有保险与信托制度的双重功能优势,可以有效服务高净值客户的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需求。
早在2014年,国内就落地设立了第一单保险金信托业务,不过当时全年仅有客户十余人,随着保险金信托业务在近几年中的爆发,如今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客户已超过万人。
02保险金信托的三种模式
保险金信托兼具“保险”与“信托”的双重优势,在提供人身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满足了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需求。具体表现在:
目前主流的保险金信托业务主要有1.0、2.0与3.0三种模式,实际运用中,2.0模式和3.0模式都是在1.0模式基础上的升级迭代。
◆传统1.0模式(简化型保险带动信托)
在传统的1.0业务模式下,委托人自行投保并将其持有的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的保单受益权或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将信托公司变更为保单受益人,当保单约定的赔付条件达到后,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中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及收益逐步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此种模式综合了信托和保险的优势,同时也可以降低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
◆升级2.0模式(保险带动信托)
保险金信托2.0模式是基于1.0操作模式的升级版。在保险产品和信托产品均成立后,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将投保人、保单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在保单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继续代为缴纳保费,并作为保险受益人,受托管理和分配保险金。由于后续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避免了投保人身故后保单作为遗产被分割或者作为投保人财产被强制退保等风险。
◆全方位3.0模式(信托驱动保险)
保险金信托3.0模式是委托人以其自有资金设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购买保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3.0模式可以从投保阶段、保单持有、理赔之后三个维度为客户的保单提供全方位托管服务,也可以实现将投保品种由传统的人寿保险扩大为多种保险类别,让保险成为信托财产资产配置的组成部分,进一步发挥保险金信托在实现财富管理方面的作用。
除了业务模式的迭代,保险金信托的服务功能和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延伸。目前行业内已经推出“保险金信托+遗嘱”、“保险金信托+养老”、“保险金信托+慈善”等多种业务类型。
03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主要是保险金请求权,通常表现为保险的受益权。具体落地的过程中,保险受益权还需要根据保险种类差异再次进行判断,并不局限于保险公司因履行保险合同而向保险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目前主要是终身寿险、年金险、两全险等实现现金流储备、收入补偿等传承效果的保险产品对接信托产品。
相较于传统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降低了设立门槛,保险保费和保额之间往往存在杠杆,客户可以较小的保费撬动未来较高的保险理赔金,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而保险金信托目前无相关规定,其设立一般以100万元起步。同时,保险金信托保留了家族信托风险隔离、财富传承、定制化安排的功能,可以有效避免原保险受益人一次性得到大额保险理赔金带来的挥霍、被骗财的风险。
不过,保险金信托在基础理论和实操原理方面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急需规范发展、形成体系。保险金信托可以看作是对保险“理赔金”再分配的工具,其在保单有效期内是一份保险计划,只有在触发保险事故后,保险合同项下产生的保险“理赔金”进入信托专户,保险合同终止后,信托才开始真正运作。
也就是说,保险金信托作为一个跨生命周期的产品,信托公司的管理事务大多发生于委托人身故之后,必须充分考虑跨生命周期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执行问题,包括如何及时获取客户动态信息,如何执行理赔后续流程等,都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保证未来事务性工作的可操作性,这对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均提出了较高要求。
还有涉及保险金信托的基础性制度(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法律风险(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险金财产的确定、保险法与信托法的衔接)、专业服务能力等方面的问题,对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急需专业平台居中整合各方面的资源。
但总体而言,保险金信托业务不仅是符合信托监管要求的本源业务,还具有低门槛的优势,具备保单传承功能、满足家族资产传承需求,解决了客户大额保单赔付后的顾虑,另外通过信托代缴保费等功能可以提前锁定保费资金、隔离保费风险,降低保单失效、退保风险。因此,对于家族客群、家族办公室等来说,保险金信托是满足高净值客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实现对财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良好工具。
客服电话
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