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如前所述,父母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成年子女,不具有抚养义务,但如果成年子女的父母已就该子女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达成协议,约定一方或者双方同意承担此部分费用,那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父母未支付抚养费的,成年大学生可以据此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主张该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用。
如2017年2月,张某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此时张某已为成年大学生,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随父亲生活,由父亲负担其抚养费,张某之父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张某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后自2018年开始,张某之父不再支付房某的学费,此时张某仍为无经济收入的在校大学生。
经张某请求,其父以其已成年为由拒绝支付。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依约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父母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时张某已为成年大学生,调解协议中已约定张某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用由其父承担,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虽然父母对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大学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这并不排除其自主意愿及协议约定,一旦父母双方立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协议,则不可以不具有法定义务为由拒绝承担。
相关案例
(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33号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吴某与段某乙离婚时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已就原告的抚养费负担问题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自2014年4月10日起每年5月底前给付原告抚养费5万元,但被告并未足额给付,故原告主张被告自2014年4月10日起每年5月底前给付抚养费5万元至其大学毕业止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已给付原告的3200元,该款应作为抚养费予以扣除,故被告还应给付原告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的抚养费46800元。被告辩称离婚后经济状况恶化,没有能力给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客服电话
客服微信